第一篇:教师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2015
教师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愈加被人们所重视,然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势必同其另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发生冲突.因此,应从利益衡量和遵循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来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合理地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学生的隐私权经常会与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发生冲突。教师因工作关系或多或少都会掌握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如班主任对的管理.教师在教学中接触到学生的考试分数.教师家访了解到学生家庭情况.等等教育必须做到因材施教,要教育好学生.教师就必须先了解学生。尽可能全面深入且不断了解和研究学生.如学生的身体情况、行为习惯、智力水平、情感世界、家庭背景、父母职业及社会关系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教育学生的契机。可以说,有效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以了解学生为基本前提的.只有如此,教师的教育才能有的放矢为此.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很可能与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那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为什么会屡有教师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现象出现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在教育领域内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隐私涉及的往往是学生个人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每个学生都有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都希望拥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空间,不愿意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教师及同学知道、公开和传播,其结果是让教师较少知道乃至不能了解他的隐私。另一方面,教师因业务关系,或多或少都会了解掌握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如班主任对的管理,教师在教学中接触到学生考试分数,教师家访了解到学生家庭情况等等。教育必须因材施教。要教育好学生,必须先了解学生,尽可能全面深入且不断了解和研究学生,如学生的身体情况、行为习惯、智力水平、情感世界、家庭背景、父母职业及社会关系等,这些都可能转成为教育学生的契机。可以说,有效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以了解学生为基本前提的,只有做到这一点,教师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才能有的放矢,进行有效的教育。从这一点上看,学生的个人世界似乎不存在教师不可以涉足的任何角落,这使得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对立。其次,教师尊重保护学生隐私的意识不强。虽然教师管理工作意味着教师出于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但是教师个人不得随意传播或泄
露学生个人隐私,否则也构成侵权。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不少教师眼中,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是个模糊的概念。工作中往往由于教育方法不当,教师们有意无意地公开或传播了学生隐私。许多教师认为,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不知轻重利害且不能完全自控,其行为应受到师长的监护,无所谓隐私不隐私。再次,我国教育法规中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范围的规定还有较大空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30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这些条款较为原则,除了对学生信件的规定较为明确外,对学生的其他隐私权及教师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作出清晰界定,很难看出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应当获得怎样的保护,使教师难以把握。一旦落实到有关学生隐私的具体问题,往往是教师各行其是。如何保护学生的隐私,全靠教师本人的理解。法律意
识、现代教育意识强的教师,会做得好一些;反之,则做得差一些。依法保护学生隐私变成了依教师个人理解来尊重、保护学生隐私,因而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也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美国著名作家和教育家爱默生曾精辟地指出:“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我认为这种尊重首先就在于把学生看成有思想、有个性的“完全平等的人”,而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自尊的需求是人的天性,尊重学生不仅仅是给他一个所谓的面子,而是懂得学生对尊重的迫切需要。尊重学生可以是多方面多角度的,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实质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身为教师,要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给学生反省的空间,给学生一点私密空间,尊重学生的隐私,我们与学生的关系才会更和谐、更融洽。那作为教师,应该怎样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呢?
第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
如何提高教师保障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自觉性和增强其法律意识呢?笔者认为,在师范院校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开设教育法学及相关课程,系统学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是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法知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案
例教学,使师范生及教师认识到未成年学生作为弱势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就人格而言,他们有与成年人一样的隐私权,从而在今后的教育管理中,能够意识、尊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益。
第二:制定完善相关法规,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
由于法规不完善,在发生相关纠纷时,社会舆论往往又对教师批评颇多,使一些教师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即使是侵犯学生隐私,也是为了扼制学生所出现的不良苗头,都是为学生好。有的老师更是怨声载道,说现在的学生懂得多不听话不好教,管得过多,有侵权之嫌;管得过少,有失职之过。这种两难处境,是如今让中小学教师颇感头痛的问题。因此,可考虑通过立法将一些问题加以明确。其一,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及相应教师的权限予以具体化。对于学生的私人日记信件及学生的身体自由等,教师不得刺探、干预、侵扰学生隐私,而对于学生的档案、家庭背景、交友情况和身体疾患等,由于教育工作及维护学生自身利益需要,教师可以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但不得公开或传播。其二,明确侵犯学生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被侵犯隐私的学生又如何获得权利救济等等,以矫正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使学生的隐私权在教育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第三:以人为本,教育与保护两手抓
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健康成人,因而对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中小学生处于发展阶段,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有限,在接纳积极因素的同时也会被消极因素所迷惑,如若没有教师的及时阻拦和引导,他们将付出沉重的成长代价,多走弯路甚至会走歪路毁掉一生。教师行使管教权,并不必然构成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生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并不是说学生绝对不让教师介入自己的隐私。教师对学生进行管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未成年学生享有隐私权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在日常教学及管理中,教师应转变教育方法,处处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和尊严,主动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交谈。同时,教师应时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严守学生秘密,未经允许不随便披露学生隐私,维护师生间的信任。
第四:教师教学活动要遵循一个“度”
教师该如何行使教育教学权,才能既提高教育效果.又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呢?这既牵涉学生隐私权的“度”,又涉及教师教学活动的“度”。一言以蔽之,就是学生隐私权与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协调问题。我认为,这种协调可以从教师获取隐私信息的手段与对信息的使用两方
面着手。其一,教师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的手段应合法教师获取信息的手段受到的制约应该更多.在这方面教育教学权要让位于学生的隐私权教师可以通过谈心的方式.让学生主动说出相关的信息.或者通过与家长的交流获取相关信息。教师要获得影响学生学习的信息.就要特别注意获得隐私信息的手段,可以采用谈心、告知家长的方式。其二.教师对隐私信息的使用要合法。教师接触到、获得的学生隐私信息,如果与教育教学权无关.就应当保密。即使要服务于教育教学权,教师也应当尽可能地注意使用方式与范围,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布.使隐私权与知情权达到一定程度的协调。如满足家长的知情权.可以向家长披露:满足教学体的知情权.可以向相关任课教师披露以考试分数为例。
总之,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意义非同小可。陶行知先生说:“我们应该承认儿童的人权。······我们解除儿童痛苦增进儿童福利,首先要尊重儿童的人权。”总之,当学生的权利意识开始苏醒时,我们的教育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隐私,给学生留一点私密空间。
第二篇:体育明星隐私权保护..
摘要
奥运赛事空前激烈,人们对参赛运动员的关注热情空前高涨。街头巷尾、媒体网络,都在津津乐道运动员“背后的故事”,从身高、体重、到婚姻、恋爱,无所不谈。这种自由而宽松的报道气氛,彰显了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新闻自由的时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普通民众对资讯的渴望和猎奇心。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媒体忽视了体育运动员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运动员,对于必要的舆论监督有接受和容忍的义务,但是他们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不被打扰的空间。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问题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核心。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隐私权的特点及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第二部分介绍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分类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第三部分分析了公共利益、公共兴趣与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限制程度。第四部分首先提出应该对体育运动员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提出体育运动员的身体隐私、个人住宅、私生活以及一些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在保护之列,接着提出我国民事立法应规定体育运动员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对于侵犯运动员的隐私权的行为应予以惩戒,同时也要使媒体认识到不应一味迎合一部分人的低俗趣味,应注重宣传努力奋斗、团结合作和积极向上的运动竞赛精神,尊重运动员的隐私。隐秘的角落结局
体育运动员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隐私权的特点及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起源
要了解什么是隐私权,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隐私。隐私,英文为Privacy,有隐居、秘密、私下之意思,是指不愿为外人界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他们在1890年的《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作者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和“不受干涉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利,保护个人的隐私就是保障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