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移动通讯费的报销及管理规定
第⼀条⽬的
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节约费⽤,同时考虑到不同⼈员对移动通讯的不同使⽤频度,特制定此规定。第⼆条移动通讯费的⽀出范围及相关处罚规定
1、移动通讯费中,公司不予报销信息费部分(移动梦⽹、声讯台、⼿机
证券、信息点播等业务的费⽤);
2、国际长途的移动通讯费,需要经过总经理的批准⽅可报销;
3、因私通话时长达5分钟以上的移动通讯费⽤(含5分钟),公司不予
报销;员⼯应于每⽉20⽇之前,将上⽉此类不予报销的通话费⽤通
知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通知财务部从其下⽉应报销的话费中扣
除;
4、对于当⽉话费接近最⾼报销额度的,质量控制部有权要求员⼯提供通
话明细,并有权要求员⼯做出解释,员⼯不得拒绝;
5、员⼯若拒绝质量控制部的核查,或被查出有隐瞒未报的情况,将处以
相应话费10倍的,同时停报3个⽉的话费;
6、试⽤期内的员⼯报销每⽉移动通讯费的50%,并不得超过70元;15
⽇以前⼊职的新员⼯(不含15⽇),报销当⽉移动通讯费的50%,
并不超过70元;15⽇(含15⽇)以后⼊职的员⼯,当⽉⼿机话费
不予报销;
7、离职员⼯,应提供其离职当⽉的话费清单以及移动通讯费发票,公司
报销其在职期间发⽣的移动通讯费⽤;
8、使⽤各类充值卡的,如能按⽉提供发票以及话费清单,则根据当⽉实
际发⽣的费⽤报销;否则不予以报销;
9、员⼯欲申请报销超过本⼈报销额度的移动通讯费⽤,需要将当⽉的话
费清单提交质量控制部,经质量控制部确认准许报销的⾦额,报常务
副总经理审批;
10、质量控制部收到新员⼯⼊职通知后,应及时将该员⼯加⼊
VPMN;员⼯离职后,应及时取消该员⼯的VPMN资格;
11、财务部应按时将每⽉的话费情况通知质量控制部及⼈事就业部
指定⼈员;
第三条移动通讯费的报销标准
第四条报销⽅式
1、每⽉⼈事就业部向财务部提供可报销移动通讯费的⼈员名单;
2、在北京没有预存话费的,移动通讯费由财务部统⼀代为交纳,其中应由个⼈负担的部分,财务部通知⼈事就业部,从其⼯资中扣除;在北
京有预存话费的,移动通讯费需要⾃⾏缴纳,报销时填写“零星费⽤
报销单”;需要提供话费清单报销话费的,报销时填写“零星费⽤报
销单”;
3、驻外办事处⼈员的⼿机话费,应填写“零星费⽤报销单”,邮寄⾄财
务部报销。
移动网上充值话费第五条报销时间
1、⾃⾏交纳话费的在京员⼯及办事处⼈员,应在每⽉的27⽇以前,报销当⽉缴纳的上⽉的⼿机话费;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应事先
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否则,财务部将不予报销;
2、各办事处⼈员的当⽉的话费报销单,应在27⽇之前寄回财务部;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应事先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否则,财务部
将不予报销。
第六条开机时间
1、为了⽅便公司和客户及时与员⼯取得联系,员⼯每⽇的开机时间不得晚于8:00,关机时间不得早于22:00;⽹络管理专员、⽹站管理专
员关机时间不得早于23:00;部门经理级以上⼈员以及市场销售类
员⼯,应24⼩时开机;
2、在规定开机时间内,由于员⼯个⼈原因未能及时与员⼯取得联系⽽影响⼯作的,当事⼈应书⾯通知财务部。此类情况1个⽉内累计发⽣2
次以上的(含2次),当⽉话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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