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旅游【公布日期】2006.07.12
【字 号】甘价服务[2006]192号
【施行日期】200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192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进旅游景点是国家确定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整顿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秩序,规范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众利益,切实搞好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确保公示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并切实取得成效,现将《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国家和省上领导高度关注,也是省局确定的今年的重要工作任务,要求各地价格部门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努力保证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 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2. 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
  3. ×××旅游景点价格收费公示栏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一、公示范围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旅游景点内为游客提供导游、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划船、演艺、乘马等服务的价格和收费(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各旅游景点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计费(价)单位、优惠政策、监制单位、等(具体格式见附件3)。旅游景点内销售商品执行国家和省上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公示的形式
  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的设立要按照“竖得起、留得住、看得见、用得上”的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在旅游景点内长期固定设置、不易损坏,方便众阅读。
  四、公示工作的责任
  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各旅游景点为公示责任单位。
  价格和收费公示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是:对旅游景点现有收费(价格)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公示范围要求,并按附件3规定格式将公示内容制成小样,填写《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收费公示审核表》(见附件2),将审核表和小样一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制作并设置公示栏,承担相关费用;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等情况,对公示栏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新;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对公示栏进行监制;对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示的审核、监制和监督管理由旅游景点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总责,协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景区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公示任务,确保景区各类价格收费公示,全面推行公示制度。
  五、公示工作的要求
  1、7-8月份为清理阶段。各公示责任单位要对本景区(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归集整理各类服务项目和收费,并将清理后的公示内容及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公示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乱定价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2、9月份为全面公示阶段。各公示单位按照有关公示形式要求,向社会公示景区(点)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
  3、10月份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对本地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底前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物价局。省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对各市、州和有关旅游景点的价格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