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 号】
甘肃旅游【施行日期】2017.09.28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
正文
 
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6年11月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
  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
  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跨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旅游发
展规划应遵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
  人才培养、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发展和乡村旅游扶持等。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积极发展全域
  旅游。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农业、林业、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黄河山水、森林生态、史前文化、民族风情、古生物化石、冰雪
  运动、乡村度假、自驾车等旅游产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和地方特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州旅
  游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州总体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制定本
  行政区域旅游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地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贸展会、特节会、民俗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