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国发[2013]25号)、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库(场)(国发[2015]37号)。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国发[2013]25号
三、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加、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众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国发[2013]25号
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
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
2.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分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国发[2013]25号
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甘政发[2015]50号
4.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行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国办发[2014]36号
5.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
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与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甘政发[2015]50号。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国发[2013]25号
7.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甘政发[2015]74号
8..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甘政发[2015]50号
9.加快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
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
10.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甘政发[2015]50号
11.对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市县,农发行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贷款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发行要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利率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期限(含宽限期)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方式采用抵押、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也可通过组合优化担保方案把控实质风险。建保[2015]137号。
13.农发行棚改贷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化补偿安置,以及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在项目运作中,借款人在政府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委托代建、工程总承包(EPC)、建设-移交(BT)和建设-
运营-移交(BOT安置房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采用以上融资模式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征地拆迁等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甘调控组办[2015]1号(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信贷支持甘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1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授权公司自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是当前棚户区改造贷款的主要融资模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双方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实施主体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市、县人民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偿还贷款,并可以办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建
保[2015]137号
二、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
1.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营运,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国发[2015]37号
2.发挥开发性融资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融资机构据此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国发[2015]37号
3.农发行支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符合国发[2015]37号文件要求,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营运,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原融资平台公
司;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非国有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建保[201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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