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
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安置房政策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区棚改办和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当会同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承受能力等,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棚改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为:县区棚改办提出改造计划申请,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棚改办审查,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市级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高新区管委会改造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棚改办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市、县区、高新区管委会上报项目改造计划前,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
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内容和附件。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X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棚改机构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棚改办审核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各县区棚改办、高新区管委会棚改机构应将同级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改办,并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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