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合同时,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定基本户型。
第十三条 住房安置的程序
1、被拆迁户签订房屋征拆协议时,填写《住房安置申请审批表》;
2、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户头、安置人口、门面及住房安置面积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3、被拆迁户持审批后的《住房安置申请审批表》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认购门面和住房手续。
4、被拆迁户在认购房屋后,《凭购房缴费审批表》,向拆迁管理部门缴费。
5、门面和住宅分配办法采用抽签方式,原则上门面应与住房相随。住宅楼层实行价格调差,购房均价按建设成本价计算,二楼加8%,三楼加10%,四楼加6%,五楼减8%,六楼减
16%。
第十四条 门面和住宅交房标准(毛坯房)
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不间墙,门面安装卷闸门。坡屋顶,住房进户防盗门统一安装,室内地面平,墙面一遍成活。水、电、电信、电视管线预埋到进户门,水、电开户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成本价是指集体土地占用成本和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之和。市场价是指与安置用房同类同等级房屋的商品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十五条 安置门面和住宅的建设成本价、市场价每年由物价、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根据当年度物价水平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 [篇2]
为切实加强征迁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依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43号令)和《实施细则》(马政办〔2017〕97号),结合我区征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安置对象、方式、标准
一、安置对象: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由雨山区负责安置的被拆迁户。
二、安置方式:(1)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2)产权调换;(3)自拆自建。安置房政策
三、安置标准:除自拆自建安置方式外,每户被拆迁户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每人安置面积20㎡,独生子女和丧偶的鳏寡人员另增加10㎡;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人调换安置面积30㎡。选择自拆自建方式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大于160㎡。
第二条 户型面积、可订房型
一、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被拆迁户
(一)安置房户型面积:设定为A、B、C、D、E、F六类,与其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60㎡、70㎡、80㎡、90㎡、120㎡。
(二)可订房型若干规定:
1、可订房型
(1)单身1人,订A型1套。
(2)老龄夫妇2人,订A型1套。
(3)新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订A型1套。
(4)单亲家庭,订A型1套。
(5)夫妇2人及1个非独生子女的,订B型1套;及1个独生子女的订C型1套;及2个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订D型1套。
(6)夫妇2人及2个子女的,其中至少有1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未婚的,订E型1套;3个子女以上的,订F型1套。夫妇2人及单身老人和1个独生子女的,订E型1套。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其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上跨一个户型等级,级差面积按跨档次价格购买安置房:
(1)与子女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
(2)与父母分户居住的新婚夫妻;
(3)单亲家庭;
(4)夫妻育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并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
3、政策规定以外的跨档次购买安置房、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分户购买安置房,规定面积以外的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4、自愿降低户型等级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降低等级认购,但不足规定的住房货币化安置面积的部分,视同自愿放弃面积,不计补费用。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
(一)安置房户型面积设定为A、B、E、F四类,分别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60㎡、90㎡、120㎡。
(二)产权调换政策
1、 1人调A型1套。
2、2人调B型1套。
3、3人调E型1套。
4、4人调F型1套。
住宅房屋被征迁时,符合住房安置人口的已婚子女(已完成住房安置审批手续的)在确定户型时,凭合法证件与可父母分户或并户,分户、并户后按以上条件确定房型。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没有政策性上跨户型等级,在有安置房源的前提下,需要上跨等级购买的,规定面积以外的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三、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
(一)成线征迁或城市规划区外征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