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5]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渔塘、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第二类为林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山、杂地;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不分地类,统一按11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1万元/亩;第二类区,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林地:3.5万元/亩,末利用地:2.5万元/亩;第三类区:农用地:5.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安置房政策0.6万元/亩。林地:2.5万元/亩,未利用地:2万元/亩;第四类区:农用地: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5万元/亩。林地:2.5万元/亩,末利用地:2万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第二、三、四类区可根据区位细分等级,分级补偿标准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交地期限以各区规定为准,奖励由各区决定发放。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各区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育苗孵化池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订。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思明区、湖里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海沧区、集美区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安区、翔安区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关于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4、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但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域以外或附近没有商品房项目的,实行产权调换。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的规划保留村,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 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5、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房屋结构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思明、湖里区:(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末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6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末建部分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集美、海沧区:(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末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同安、翔安区:(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8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末建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8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170元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保障机制和措施 6、严格依法征地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众的合法权益。 7、维护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对少数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8、加大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力度,凡拆迁管理部门已作出行政裁决的,各区人民政府必须维护行政裁决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在裁决的基础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9、征地拆迁按4000元/亩补贴给被征地的区、镇(街)、村,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拆迁成本。具体分配由各区统筹。 10、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本意见由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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