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初步核实,并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主体
(一)补偿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二)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位于萧山区新街街道江南村,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公湾直河,南至山末址村土地、三益线,西至九号坝直河,北至南沙大堤。(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对象
农居户:约571户,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206264M2。
四、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1、征地房屋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2、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补偿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3、房屋补偿金额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
4、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
■住宅用房
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下同)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主房确认面积是指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规定的有子女老人的分户或独居的房屋不在此列,下同)给予200元/㎡的奖励。
2、房屋签约奖: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6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再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3、房屋腾空奖:凡在规定腾房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给予每人4000元的奖励,并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提前腾房截止日前腾房的,再按主房确认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腾房的标准以拆迁人验收为准。
4、未装修房屋(包括外墙、附房)的奖励:装修评估均价超过1400元/㎡的,按主房确认面积以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不足1400元/㎡的,补足到1400元/㎡予以补偿。
六、安置方式和标准
安置房政策■住宅房屋
安置方式:调产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二)安置政策
1、调产安置政策:
⑴安置地点:新街街道江南村,四至范围:东至国槐路,西至塘新线,南至戚枫路,北至建设四路。(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以安置房项目规划批准文件载明地址为准,计划于2019年开工建设,预计工期5年,正式安置时间以安置公告日期为准。)
⑵安置标准:(以下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有关规定的安置标准。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进入高层安置且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萧政办发〔2017〕51号有关规定的安置标准。按1470 元/平米安置优惠价,按3500元/平米成本价价格进行结算。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⑶过渡方式及期限:
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期限为腾房后 24 个月。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800 元一次性支付。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600 元。过渡期内家庭新增可安置人口的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
⑷搬家费补贴:
搬家费补贴标准为每户5000元。
2、货币化安置政策: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号)及萧山区政府、新街街道币化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⑴货币化安置标准及程序:
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176号)文件执行。
⑵奖励及补贴政策:
根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数,给予28000元/人货币化安置奖励。
⑶过渡费标准:临时过渡费:12000元/人。
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三)安置人口
按照《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由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对安置人口资格审核,并征求被补偿人意见后确定。
安置人口按照正式安置时被补偿人(户)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
请,街道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a、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b、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c、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d、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e、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资金筹措
本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实施约需资金约 200000万元,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补偿资金、动迁工作经费、评估服务费、测绘经费、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措施费用等。资金来源为:政府保障。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具体签约期限以实施方案公告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前期调查。按照规定对拟实施范围内的被补偿人的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含面积、现状、批建、用途、有效权属权源等)进行调查。
(二)资金落实。根据初查情况,编制补偿资金预算,设立本项目补偿资金专户,落实补偿资金,并与建设项目主体签订补偿资金支付协议。
(三)编制方案。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编制本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并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宣传动员。配合动迁机构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和政策解答工作。
(五)方案报批。配合国土分局做好听证组织及方案修改完善工作。
(六)补偿实施。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具体补偿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七)协商签约。根据协商结果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八)履行协议。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并督促其搬迁、腾房。
(九)拆房管理。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十、补偿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补偿工作程序,确保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落实。
(二)坚持文明补偿,和谐有序推进补偿实施工作,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补偿人搬迁。
(三)严格履行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满足作业要求的拆房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治理措施,相关措施费用列入项目补偿总成本。
(四)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众的监督检查。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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