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3
∙【字 号】德政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安置房政策
(德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以实际行动做好“两迎三创”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以“两迎三创”为动力,以拆除违章建筑、有碍观瞻建筑为重点,下大气力推进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超期临建、破旧简陋建筑拆除工作,拆建并举,以拆促建,以建带拆,边拆除、边整治、边建设、边配套,搞好供水、供气、供暖、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和景观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优化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区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拆迁工作关系广大众切身利益,必须切实保障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合理要求。要依法、合理补偿,妥善安置,通过拆迁使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周边环境得到优化。
(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安置补偿等方面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拆违工作。(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包拆除、包进度、包信访、包稳定。各产权单位和被拆迁人属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做好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
(四)坚持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对拆迁拆违中涉及的特困众、弱势体,由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按照政策给予生活、就业保障,落实好各项救助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拆除违章、有碍观瞻和超期临建、破旧简陋建筑,已确定的城建工程需要拆迁的建筑,进行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完成已出让地块开发项目的拆迁,搞好安置房建设,完善各项配套设施,提高市民居住水平。主要涉及4个景区、14条道路、3个出入口改貌,17个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市区20个已出让土地开发项目的拆迁工作。
(一)对违章建筑及超期临时建筑进行拆除。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990年4月1日前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0年4月1日后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进行拆除,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超过批准期限的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进行拆除。
2009年主要对迎宾大道、解放大道、湖滨大道、德兴大道、康博大道、晶华大道、太阳谷大道、东风路、东方红路、三八路、天衢路、大学路、商贸大道、西外环等14条道路两侧违章及超期临时建筑实施拆除,同时对市政设施、绿化、建筑物外观进行改造完善。
(二)对陈旧、残破、简陋、低矮、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及设施进行拆除。结合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迎全运会和世界大会开展市区环境综合整治
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09〕13号)要求,对以下区域房屋进行拆除。主要有:东方红路粮店、东方红路东方家园东侧洗车房、东方红路中心医院对面沿街平房(第一排)、东方红路公安局对面洗车房及破旧院落、天衢路十三局四分局路口建筑、天衢路八一小区东侧废品回收场、东风中路(长河大道-岔河桥)北侧企业和破旧房屋、东风路大众维修站东侧住宅楼、东方红路岔河桥以西南侧建筑、大学路交警支队东侧平房、大学路岔河桥以东道路南侧平房、柴市街服装城片区、天衢小学西侧房屋等计13处。
(三)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进行整体改造。2009年整体改造的主要有:德城区内的萧何庄村、辛庄村,胜利街旧住宅区、米市街旧住宅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内的簸箕刘村、刁李贵村、杏园村、前董村、东西刘集村、堤口村、郭家庵村;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内的三里庄村、南陈庄村、小庄村;昌盛街旧住宅区、德兴北大道环卫处旧住宅区、解放北大道环卫处旧住宅区等,计12个村、5个旧住宅区。
(四)对已列入2009年城建计划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拆迁。
主要涉及新湖风景区、运河九龙湾花都森林公园、长河公园、城市出入口改貌以及康博大道南延、新华路、迎宾路、新河西路等项目。
(五)对已出让地块开发项目实施拆迁。主要有:金都花园、东建德州花园、新湖家园二期、丰顺苑、鲁班御景园、贵都花园、通源康乐小区、东方明珠、东海富贵苑、银龙家纺城、湖滨家园、光明街布匹市场、堤岭汇源小区、汇利服装厂、金谷园二期、德棉开发项目、四路开发项目、鑫苑小区、天马粮油公司出让地块、泰和世纪花城等20个项目。
(六)其他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拆迁政策
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期临建政策。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无偿拆除。
2.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在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居)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08〕9号)的基础上,为加快工作进度,保障居民和集体合法利益,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放宽。(1)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
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涉及开发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改造难度大、资金难以平衡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2)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房和保障用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管理,按规定免征契税。(3)为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安置小区按规定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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