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1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
【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沈天恩
【当事人】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沈洁沈天恩
【当事人-个人】沈洁沈天恩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贾启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启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启航马玥
【代理律所】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
【被告】沈洁;沈天恩
【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沈洁要求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履行拆迁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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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沈洁要求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履行拆迁安置职责。《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第(二)项安置人口与面积的核定规定:“……(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28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按两人计算。……"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
第三部分第(二)项人口确定规定:“按照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本院(2018)浙01民终224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上诉人主张沈洁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确认沈洁属于案涉《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人口,故本案中,上诉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关于沈洁不属于安置政策所确定的安置人口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沈洁在申请购房时已满28周岁且未婚,确认上诉人应在协议约定外再给予沈洁60平方米高层安置面积,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沈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临时过渡费的请求,符合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的规定和上诉人实际安置情况,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23:5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洁系案外人陈林平和沈中英的女儿,陈林平与沈中英离婚时约定沈洁由陈林平抚养。2008年2月27日,沈天恩与沈洁母亲陈林平登记结婚,沈天恩系沈洁的继父。2008年12月5日,沈天恩户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对沈天恩户坐落于利一村3组共计建筑面积476.81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并对拆迁补偿金额、安置用房、过渡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该协议约定,沈天恩户可安置人口为4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安排沈天恩户安置房建筑面积高层24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沈天恩户按约搬迁房屋,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约向沈天恩、陈林平、沈飞跃发放临时过渡费,向沈洁发放自腾房之日起至2017年6月止的临时过渡费;同意对沈天恩、陈林平、沈飞跃进行安置,但以沈洁系沈天恩继女且已成年,亦非利一村在册常住人口为由,对沈洁不予安置。沈洁对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2日作出(2017)浙0109民初20097号民事判决,判决沈天恩与钱江世纪城管委会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继续履行,确认沈洁属于该协议项下的安置人口。上述判决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241号二审判决维持,该案业已生效。原审法院另查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城市示
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第(二)项人口确定规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该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人口与面积核定)第(一)项安置标准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按照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农户,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在实际分配安置房时根据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的规定按每人享受60+1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其中增购的10平方米按750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货币化安置。沈洁向钱江世纪城管委会要求根据“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的规定给予沈洁两个人口的安置面积,即120平方米的高层安置面积以及可以成本价增购的2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款,世纪城管委会拒绝。另《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中第二部分房屋拆迁(三)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偿中规定:“过渡的方式采用发放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建造过渡房集中安排过渡的方式解决……过渡费的发放,自实际腾房交出房屋钥匙、经腾房验收合格起发放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沈洁所在的沈天恩户《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方式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支付临时过渡费,沈天恩户自行安置",钱江世纪城管委会自2017年7月起对沈洁停发
临时过渡费。经庭审确认,双方均认可2017年7月起至今临时过渡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沈洁要求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提起的诉讼。根据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的规定,安置人口按照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本案中,沈洁所在的沈天恩户虽与钱江世纪城管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若沈天恩户内有符合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规定的人口变动新情况,其有权在申请购房时要求作为拆迁人的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增加补偿安置权益,而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对新增的安置人口亦有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对沈洁是否应按照两个人口进行安置。原审法院认为,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人口确定规定:“……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原审法院(2017)浙0109民初20097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沈洁属于案涉《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人口,现沈洁作为安置人口在申请购房时已符合满28周岁且未婚的条件,其要求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按照两个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即高层安置120平方米,并按成本价增购20平方米)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鉴于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对沈洁享有60平方米的高层安置面积已进行
约定,且原审法院民事案件已判决钱江世纪城管委会继续履行该部分安置面积,故沈洁要求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在协议约定外再给予其60平方米高层安置面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沈洁可按成本价增购的20平方米,根据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在安置过程中对每人增购的10平方米均按750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货币化安置的实际情况,沈洁要求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支付150000元货币安置款的请求,亦符合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临时过渡费问题,沈洁属于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按照《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中第二部分房屋拆迁(三)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偿的规定,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应当支付沈洁从腾房验收合格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的过渡费,现钱江世纪城管委会于2017年7月停发了沈洁的临时过渡费,不符合上述实施办法的规定。钱江世纪城管委会仍应按政策继续支付沈洁自2017年7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的临时过渡费(其中自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的临时过渡费为38400元)。对于沈洁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沈洁安置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高层房屋;二、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沈洁支付货币安置款150000元;三、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
沈洁支付临时过渡费为38400元(该临时过渡费暂计至2019年7月,自2019年8月起的临时过渡费按政策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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