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安置房政策【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17
【字 号】沪府办发[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不断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改善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是积极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基本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加强相互衔接、有机联动。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结合旧区改造,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旧城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到“十二五”期末,使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完善制度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具有上海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等住房保障基本制度,加强各类住房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机衔接,建立优化配置、平衡需求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方法和配套政策,逐步形成较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基础管理,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运行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四)统筹安排2012年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区(县)要按照任务目标,自下而上,按需申报,编制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2012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本市将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努力扩大供应范围,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重点,全面推进“四位一体”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发展。2012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17.08万套,竣工9万套,达到供应要求11.4万套;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全市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要求,鼓足干劲,勇于创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对“十二五”后三年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本市的实际需求,结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旧区改造“十二五”发展规划》,适时适度优化完善。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结合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编制全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
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要突出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郊区特别是来沪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经济园区要积极发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引进人才聚集的区域要合理安排一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公共租赁住房成规模、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机制,加快建设和筹措房源,在供应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扩大供应规模,体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安排的实际成效。
  要聚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经租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千方百计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推进市场化运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并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面积比例可适当增加,统一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金平衡。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以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进一步细化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理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实物配租范围,着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力度,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包租转租等各种方式,积极筹措适用、适配的廉租住房,及时投入供应,满足实物配租需要;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经租、并轨运行,完善房源和产权管理。
  (三)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准入标准,及时保证房源供应,扩大政策受益面。开展申请审核工作,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实行“共有产权”运作机制,合理设定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政府和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上市转让的,属于政府产权份额的收入应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四)保证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和供应就近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满足房屋被征收居民的不同需求。依托大型居住社区选址规划,集中建设一批征收安置住房,着重解决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源紧缺的矛盾。此外,在南汇新城地区,开展特定供应区域、特定供应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制交易转让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供应,解决特定地区企事业职工、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