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
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众利益。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
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安置房政策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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