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1
【字 号】崇政办发(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置房政策∙【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细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扎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银行贷款资金,探索推进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模式,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满足居民多元化的安置要求。同时,将城市棚户区改
造、项目建设、房地产去库存和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崇左市城区2013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总任务数为10016户。其中2014-2015年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4420户,2016年改造任务2869套,2017年改造任务2727套。自2016年起,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货币化安置(主要以“以购代建”为主)比例不少于50%。
  三、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众意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被征拆人意愿,保护众合法权益。由众自愿选择安置方式和安置房源,妥善解决好和改善好众住房问题和住房条件。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安置方案、补偿标准、房源选定等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从房地产项目中选购房源、搭建房源交易平台。
  (四)建购结合、以购为主原则。除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或已基本明确安置房源外,鼓励和引导征拆对象选择“以购代建”的商品房安置。
  四、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和报批。
  江州区人民政府依据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意愿,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市壶城公司和江州区人民政府编制“以购代建”计划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应明确“以购代建”区位、套数、户型、面积等。
  (二)房源筹集方式。
  以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采购和安置主体,利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等,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方式筹集房源,主要有以下方式:
  1.方式一:购买现存商品房。
  (1)“以购代建”安置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符合交付条件的现房,或者在建商品楼已封顶并且已确定了交房日期,交房期限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不超过半年。
  (2)房源选定。
  房源选定项目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由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集中采购协议》。采购应从房屋区位、房屋价格、房屋套型、面积、朝向、小区配套设施、交付期限、购房优惠条件等因素考虑。房屋区位应在不同区域、地段按需分布。房屋采购价格上限不得高于同等地段当季度在售商品住房的实际销售均价。
  2.方式二:协议购买项目房源。
  (1)“以购代建”安置住房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或者已经同政府协议取得作为房地产配套用地,近期需要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资金保障,信誉状况良好,确保能按相关协议按期交付使用的项目。
  (2)项目房源选定。
  房源选定项目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由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集中采购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期限,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时开工,按时交付使用。采购应从土地区位、规划建设条件、房屋套型、面积、小区配套设施、报价、交付期限、购房优惠条件等因素考虑。房屋采购价格上限不得高于同等地段当季度在售商品住房的实际销售均价。
  (三)选定房源公示。
  经过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安置房源,由市壶城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购协议,并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选定的房源区位地点、楼盘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屋套数、户型、面积、朝向、价格等指标。
  (四)安置房源分配。
  市壶城公司和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对象进行选房,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先后顺序,分批次由被安置人在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房源信息平台内自由选房,选定安置房源后,由被安置人与壶城公司签订《选房确认书》。
  (五)签订合同和付款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