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政办发[2016]66号)
安置房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体思路。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 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
务。
    第二章 搬迁对象
  第四条 对象类型。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 对象识别。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避灾、生态搬迁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级初审、公开,镇(街)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的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准识别,逐户签订搬迁协议,从严、从实确定搬迁规模,对象识别完成后,市级汇总报省移民(脱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核定。
    第三章 搬迁安置方式
  第六条 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在册特困众搬迁住房实行兜底保障。
  第七条 集中安置。以市为单位,集中安置率原则上关中不得低于90%、陕北不得低于85%、陕南不得低于80%。
  (一)进城入镇。以市为单位,陕南地区城镇安置率不得低于60%,其他地区不得低于65%。优先在市、县(区)、镇(街)规划区内,建设集中安置社区。打通农民进城落户鼓励政策、商品房“去库存”政策与移民搬迁政策,充分盘活利用存量现房(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会
同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结合省级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建设,做好搬迁众安置,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移民搬迁相互促进。进城入镇安置户一律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
  (二)依托中心村庄和已建集中安置点续建安置。在中心村庄、已建安置点建设安置房,新老住户总数达到一定规模的,视为集中安置。
  (三)新建农村新型社区。结合镇村综合改革,利用撤乡并镇后的空闲用地规划建设中心社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传统村落保护提升,跨村、组联合建设集中安置社区;依托各类产业园区、景区等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新型农村特社区。新建农村新型社区执行镇村改革相关规定。
  (四)跨区域集中安置。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或县域交界区,稳妥推进跨镇、跨县安置(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八条 规范分散安置。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搬迁户,可采取插花安置、梯次搬迁、投亲靠友等方式,在有一定集聚规模、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地方进行分散安置。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分散安置规范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中的特困户,通过“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定面积产权到户的住房。新建的各类安置社区,应按实际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实行统规统建,统筹帮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一院两制”等方式,探索移民搬迁“交钥匙”工程与敬老院、养老机构等场所的有机结合,统筹解决特困众住房兜底保障与政策性兜底保障的有效衔接。
  各县(区)应制定“交钥匙”工程安置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 安置房设计。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做到绿美观,在建房风格上体现历史和地域文化特。各地要参考省住建厅提供的相关建房图集,搞好建筑设计。坚持统规统建为主,严格管理统规自建,全面做到以户定建、以人定房。
  第十一条 安置房面积。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严格执行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规定,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特困户的“交钥匙”工程,原则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对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的,
县区政府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从实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
  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的搬迁户,在严格执行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及建房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 安置房补助标准。坚持“同类对象标准相同”原则,分类确定到户安置建房补助标准。同一对象属多种类型的搬迁户,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项补助政策。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到户到人补助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一)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按照省扶贫办、省发改委印发的《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陕扶办发〔2016〕17号)执行。
  (二)生态、地灾、洪涝和责任人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