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 号】淄政发[2008]83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8〕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拉动内需,加快以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居民和城中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把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明确
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全面启动我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要始终坚持把维护广大人民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在拆迁、补偿、安置等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众的实际需要,优先安置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合理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切实保证整治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
(四)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标准和程序要公开公布,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众监督。
三、整治改造的范围
(一)棚户区。在旧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由破旧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建筑,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没有公共排水等基础设施,居民生活环境恶劣的危旧房集中片区。
(二)老旧工矿居住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原区县属以上国营企业在国有土地上组织建设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恶劣、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危旧房集中片区。
(三)城中村。在城市现状建成区内没有实施规划和配套改造的村庄。
四、整治改造的方式
(一)棚户区
1.综合开发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2.政府组织改造。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拆迁改造。
结合棚户区改造,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二)老旧工矿居住区
安置房政策 1.综合开发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突出的老旧工矿居住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对参与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2.集资合作建房改造。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突出的老旧工矿居住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工矿企业组织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进行拆迁改造。
3.政府组织改造。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突出的老旧工矿居住区,因企业破产或企业困难无力组织改造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拆迁改造。
4.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对不是以破旧平房为主或危房不突出,属于环境差、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备或年久失修的老旧工矿居住区,主要通过提升住房使用功能、优化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的方式进行整治。该类老旧工矿居住区的整治由工矿企业组织实施;破产企业或企业困难无力组织整治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整治。
(三)城中村
城中村改造必须将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和生活保障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大力倡导组团式规划,对具备合并条件、有利于整体连片开发的相邻村居,积极推进合村并居,提高城市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水平。城中村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出让时,要将村民安置方案纳入出让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按出让条件对村民进行妥善安置。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项目的土地附加值、改造难度等因素,单个项目改造有困难的可采取项目搭配的方式加以推进。
五、整治改造的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和部分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通过整治改造,使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居民和城中村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一)2009-2011年整治改造任务
改造20个棚户区,安置面积60.27万平方米,安置7028户(区县具体任务附后);整治改造38个老旧工矿居住区(其中拆迁改造项目24个、整治项目14个),安置面积89.45万平方米,安置10059户(区县具体任务附后);改造68个城中村,安置面积295.64万平方米,安置22207户(各区县、高新区具体任务附后)。
(二)2009年整治改造任务
1.改造8个棚户区,安置面积32.86万平方米,安置3124户。其中张店区1个,淄川区1个,博山区1个,周村区1个,临淄区2个,高青县1个,沂源县1个(具体任务附后)。
2.整治改造24个老旧工矿居住区(其中拆迁改造项目17个,整治项目7个),安置面积66.50万平方米,安置6443户。其中张店区整治改造项目13个(整治 7个),淄川区2个,博山区3个,周村区5个,临淄区1个(具体任务附后)。
3.改造43个城中村,安置面积169.81万平方米,安置14671户。其中张店区5个,淄川区4个,博山区3个,周村区3个,临淄区12个,桓台县10个,高青县4个,沂源县2个(具体任务附后)。
六、整治改造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整治改造所需资金通过市场运作、企业自筹、职工集资、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以市场运作为主。
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征地补偿费用及返回留地开发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村民社会保障。
七、整治改造的扶持政策
(一)综合开发改造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
对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的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安置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所需费用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支出。
在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相关规费收取标准按淄政发〔2008〕46号文件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的优惠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在领取预售许可证时缴纳余款。承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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