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
安置房政策(第1期)
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政策原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政策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下需要实施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复核并报国务院审定,“十三五”时期,这部分人口分布在全国23个省(区、市),共约1000万人。建档立卡搬迁规模、搬迁对象认定和调整工作是扶贫部门的职责,各省(区、市)如需变更调整,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办审核同意,否则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扶贫部门核定的搬迁规模和搬迁对象,组织编制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需要强调的是,生活在边境一线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考虑到戍边的重要性,要加强工作指导,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还有部分生
活在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需要实施同步搬迁。为统筹做好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应在严格区分不同搬迁对象性质和规模基础上,将同步搬迁人口统一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中央有关脱贫攻坚考核工作部署,今后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情况。建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防止因同步搬迁人口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
二、安置住房建设标准
政策原文: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省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要解决好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脱贫问题。考虑到建档立卡搬迁
对象的特殊性,安置住房建设要以“保障基本、安全适用”为原则,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需要强调的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5平方米,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
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难脱贫。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对于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要在统筹安置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上,区别具体情况,做到因户施策,相关建设标准可以不一致。
各地在制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时,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保障基本”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规划为引领,进一步强化建设规划和安置区建设方案的约束力。省级政府要指导市(县)政府特别是组织实施部门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三、安置住房补助标准
政策原文:各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订并公告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制订省域内差异化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根据政策要求,需要全面理解和把握好以下三个要点:一是综合考虑各渠道资金支持情况。《方案》明确的资金渠道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农民自筹,共计约1000亿元;地
方政府债1000亿元,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到省级投融资主体;专项建设基金500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到同一省级投融资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长期贷款,最高限额3500亿元。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农民自筹资金外,其他渠道资金均需由地方政府偿还,属于有偿资金。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各渠道资金形成的约6000亿元总盘子,投向范围包括搬迁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以及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安排对象是“十三五”时期全国需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300万户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此,不能将上述资金简单地理解为国家给予每个建档立卡搬迁户补助20万元,或给予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6万元,更不能误解为上述资金都可以无偿使用,从而盲目提高补助标准。二是制定安置住房建设人均最低补助标准。制定最低补助标准,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众建得起、住得起安置房的保障措施之一,原则上以政府通过统筹各渠道资金形成的补助资金能够满足住房建设安全适用的基本需求为底线。因此,人均最低补助标准实际上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两部分,中央补助主要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建房补助;地方补助主要为地方政府统筹易地扶贫搬迁或其它相关资金形成的人均补助。各地方在制定本地方安置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中央补助标准、本地财力状况、还贷能力等因素,同时要做好新老政策的解释、宣导工作。
三是制定差异化补助政策。考虑到各地自然条件、安置资源、发展基础、建设成本等情况千差万别,有必要通过分档分类的办法,体现对安置房建设补助的差异化支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搬迁任务的省份分为三类地区,相应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的差异化标准。各地也可结合省域、市域、县域搬迁安置情况,相应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的差异化补助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差异化标准制定工作,要统筹前后、兼顾左右,各档各类补助标准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目前,部分地方在制定最低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最低补助标准方面,如贵州省规定,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分别为2万元和1.2万元,在此基础上,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每人再奖励1.5万元。在差异化补助政策方面,如广西自治区规定,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天窗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住房建设基准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4万元;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8万元;其他县,基准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35万元。同时规定,各县(市、区)实际基准补助标准,可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