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试行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称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处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宣传、解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4.编制、审核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
5.房屋征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审计、司法、文物、信访等相关单位要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各自
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单位应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3.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按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具备房屋征收条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书面证明。
6.其他规定条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公众代表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等。
(四)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实施。
(五)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依照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的审定结果,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转到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六)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或情况特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八)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办法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安置房政策
(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我市拟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须具有相应的估价资质。被征收人可在评估机构公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向被征收人发放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表,并根据收回的有效征求意见表中多数人的选择意见确定评估机构;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五)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六)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条例和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其他应拆除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