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政策
划拨用地拍卖征求意见
为加强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住宅用地划拨转出让适用本意见。
2、本意见所称国有住宅用地划拨转出让,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3、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类房屋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自建房、联排(不含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置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等。
5、对因继承、夫妻离异、分家析产等导致家庭成员内部房产变动且不涉及转让行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直接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二、划拨转出让方式:
6、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自建房、联排(不含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置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等拟对外转让并经县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自建房、联排(不含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置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等,业主自愿申请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
8、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被司法拍卖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拍卖机关应当予以告知。
三、禁止划拨转出让的情形:
9、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10、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1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1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储范围或重点项目征迁范围内的;
14、安置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安置方案或协议约定5年内不得转让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16、申请。涉及转让的,房屋交易双方共同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不涉及转让的,业主自行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划拨转出让审批。属于已购公有住房户,由原土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原产权单位灭失的,由县国资中心或者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售清单,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7、审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对申请人的不动产产权、用途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进行依法审查。
18、审批。经审查无异议后,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呈报县政府审批。对其中涉及铁路、军事等特殊产权单位的,需先行征求铁路、军事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报县政府审批。
19、办证。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或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受让方或业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申请时公布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属于安置房、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的,按申请时公布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已多次转让并按规定已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扣除已缴纳的土地收益金。
五、附则:
20、套型房屋依据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计算分摊土地面积。非套型房屋依据合法权属来源相关材料,计算独立使用的国有划拨用地面积。
21、本意见由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室)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2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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