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22
∙【字 号】鲁政发[2001]85号
∙【施行日期】2001.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鲁政发〔2001〕8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势头,对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需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已成为全省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但也应当看到,与我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民营经济发展不够快、规模小、比重低,地区间的发展也不够平衡,与先进省市的差距较大。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认识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力,发展环境不够宽松,民营业者的整体素质偏低。要认真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关键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要认真贯彻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敢于冲破种种束缚和干扰,做到“四个坚持”:
坚持不争论,鼓励大胆地干、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坚持不限制,不限领域、比例、速度和规模,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加快发展;坚持不干预,对民营业户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服务、不干预,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坚持公平竞争,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项目立项、贷款、用人、用地、能源供应、税费征收、证照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1.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巩固提高第二产业,扶持拓展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特经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入,加快提升传统产业,膨胀壮大优势产业,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质量低劣的产品。对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闭。
2.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引导民营经济向种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及为农业提供系列化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发展专业村、产业镇(乡)和民营经济园区,并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民营业户积极参与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3.围绕增强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引导民营经济不断开发新的经营领域和服务项目。今后城市的一般服务性行业,逐步转由民营经济为主。
4.紧密结合公有制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业户收购、兼并中小公有制企业,或通过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经营,推进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5.引导和扶持民营经济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提高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逐步增加科技投入,搞好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多渠道、多形式招商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6.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增强实力。引导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由传统家族式管理向现代科学管理转变,由短期行为向长期规划、长远发展转变。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形成一批重点骨干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民营业户积极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1.允许民营业户收购、兼并中小公有制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支持民营业户收购、兼并中小型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中小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民营业户兼并、购买资不抵债中小公有制企业,且民营企业承担被兼并、收购公有制企业以前的全部纳税事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出售中小公有制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评估、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民营企业购买中小公有制企业,应以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实行竞价购买,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低于购买价的30%,1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2年内必须全部付清,未付价款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计息。民营企业买断有净资产的中小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后,要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改制,切实加强管理。
2.支持民营业户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充分考虑资产增值因素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可采取灵活的租赁和承包方式,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
3.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民营业户收购、兼并、租赁公有制企业及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二)鼓励失业、下岗职工积极从事民营经济。对失业职工、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鲁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可试办民营企业,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停发基本生活费。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民营经济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民营业户招收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民营业户与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下岗职工原所在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接收业户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的民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民营企业的,3年内工龄连续计算(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给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其中,机关人员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的60%发给,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60%发给,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3年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如单位有空缺职(岗)位的,予以安排;无空缺岗位的,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办理辞职手续,并一次性发给相应的补助费。补助费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四)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存人才服务机构,由企业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予以计算工龄。
(五)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尽快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解除其后顾之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享受
相应的住房改革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按省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企业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工作人员、复转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放宽经营范围,放开经营方式。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允许民营业户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限制民营经济经营的部分行业和商品,经有权部门批准,民营业户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经营。对国家禁止民营经济经营的行业和商品,民营业户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业户经批准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城建、水利等项目,按国家规定兴办市场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对民营企业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除国家禁止的民政府应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对个体私营经济有歧视性、限制性等规定的,一律取消。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恪尽职守,协调动作,
为发展民营经济献策出力,搞好服务。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创造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各级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加大对侵犯民营业户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民营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对民营业者的子女入托、上学、参军、就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方便,与公有制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