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障义务,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合并为三险)的强制性义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三险”纳入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部份的私营企业主,都只为员工缴纳“三险”,而无“一金”,也有另外的一种情况是,私营企业主为员工缴纳最低水平的住房公积金,在笔者所在的城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水平为每月180元,个人和单位各承担50%。
上述情况反映出一个问题,大部份的私营企业,并没有认识到,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笔者认为,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只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工资薪酬体系,既可以满足企业经营的合规要求,也可以解决私营企业关切的成本问题,还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诸多其他方面的利益。
私营企业员工人数较少,员工工资薪酬在大部份情况下,是通过私营企业主或受托人员(如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和拟聘员工进行商洽或谈判确定后,再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员工工资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奖励等组成,如果在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企业为该拟聘用员工确定的月基本工资是3000元,该员工要求企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部门完全可以在商洽劳动合同时,将该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900元(假定按最低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每月承担100元)。
从财务成本核算的角度看,两种做法对公司的成本和税收均没有影响,员工工资和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都可以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并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不愿意缴存公积金的员工,企业应当要求该员工放弃缴存公积金的申明和承诺,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
由于年轻人客观存在的购房压力,企业是否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年轻人应聘和入职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对年轻人的吸引力更强,也更能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
如果将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份,在员工的基本工资中扣除,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工资
基数,这对于企业运营中以工资基数计算的缴费项目更为有利,比如工会经费等。
大部份的私营企业主往往会忽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融资带来的好处。部份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其中的一个指标就会考虑企业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就可能会获得低利率的信用贷款,反之则不能。
企业通过降低员工基本工资的基数,同时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员工带来的利益是切实可见的,一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工资基数降低的同时,又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降低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二是员工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并且切实获得比商业贷款更低的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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