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一
    甲方(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
    邮编:
    法定代表人:
    :
    乙方(受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备注:
    .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 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起至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止,期限为 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 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 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
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篇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
    第三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第六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
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一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
方。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