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苏06行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鲍蕊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鲍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倪建新;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人民政府;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启东混合器厂有限公司 
【当事人】倪建新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人民政府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启东混合器厂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倪建新 
【当事人-公司】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人民政府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启东混合器厂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朱黄飞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朱黄飞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海健朱黄飞陈卫东王成 
【代理律所】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倪建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启东混合器厂有限公司 
【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倪建新1978年7月至1998年1月期间工作的时间能否计入连续工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倪建新1978年7月至1998年1月期间工作的时间能否计入连续工龄。    工龄政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为连续工龄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后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1992年1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的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起算缴费年限。职工本人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至1991年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算缴费年限,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从前述规定可见,倪建新在被单位除名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应当看是否有相应的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根据原江苏省
劳动厅《关于街、镇办集体单位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录用为国营企业(含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后的工龄计算的复函》(苏劳薪[1986]38号)规定,在城市街道县属镇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内工作的正式职工,凡属城镇户口、由组织安排,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招收、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其原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可见,对于镇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内工作的正式职工在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间能否合并计算工龄有着严格的要求。本案中,倪建新显然不符合前述复函中计算连续工龄的条件。并且,从现有证据来看,1987年11月启东市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倪建新因1998年被除名,不在养老保险并轨名单中,未补缴在此期间相应的保险费用。故倪建新从1978年7月至1998年1月期间工作的时间不符合计入连续工龄的政策条件。    综上,启东人社局对倪建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认定并无违法之处,启东市政府作出的5号复议决定书亦无不当。倪建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倪建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0:07: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倪建新于1978年7月以土地工身份进入汇龙镇镇办企业启东无线电六厂工作,于1990年6月调入汇龙镇镇办企业启东电子器件厂工作,于1991年4月调入启东无线电六厂工作,于1991年12月调入汇龙镇镇办企业启东混合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混合器厂)工作。1998年2月19日,启东混合器厂作出通知,称倪建新无故擅自连续旷工已达十五天,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和有关规定,要求其接到本通知后于本月二十五日之前到厂上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后倪建新未按上述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厂工作而被启东混合器厂作出除名处理。1998年12月7日,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汇龙镇政府)印发了《关于汇龙镇镇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市并轨工作的实施的意见》(汇政发[1998]89号),对汇龙镇镇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启东市并轨工作的原则、测算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补缴标准及时间等提出了具体意见。1998年12月30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市长第6次办公会议纪要》明确关于汇龙镇镇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市接轨问题,待汇龙镇将资金全部划入市社保处即可并轨运行。因倪建新在并轨前已被除名,故倪建新并未在此次养老保险并轨名单中。    2002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倪建新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2019年12月5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启东人社局)为倪建新核发了《退休养老证》,载明倪建新出生年月1959年12月,参加工作时间2002年1月,退休时间2019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年12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8年,退休时核定养老金金额1274.8元等内容。倪建新认为应将其1978年7月至1998年1月期间在原镇办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连续工龄,故其于2020年2月2日以邮寄形式向启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启东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倪建新的复议请求不明确,启东市政府于次日收悉后通知其补正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2月10日,启东市政府收到补正申请后即予以受理并于次日向启东人社局邮寄答复通知书。因案情复杂,经启东市政府负责人批准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并告知倪建新和启东人社局。2020年4月28日,启东市政府经审查后作出[2020]启行复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复议决定书)并邮寄各方,认为对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明确了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而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至少为1999年1月后,故倪建新在汇龙镇镇属企业工作时间即1978年7月至1998年2月该段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决定维持启东人社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倪建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认定。倪建新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启东人社局对倪建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认定及启东市政府作出的5号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启东人社局重新核定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