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暂无
来源:《读报参考》 2015年第12期
莫少冲 药方还须再斟酌?
“劣迹艺人”并不是新名词。现在看来,在没有“封杀令”之前,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社会对艺人都要宽容得多,那些曾在镜头前涕泗横流认错的艺人事后普遍“云淡风轻”。
编剧宁财神就曾放言“完全不后悔,人生总是要有各种各样的经历”,未有一丝一毫的反思。也有“劣迹艺人”在风波告一段落后,得到粉丝的支持和原谅,身价不跌反涨,比犯案前还要出名。据说李代沫复出后的商演就敲定了二三十场。一些娱乐公司和机构甚至拿这种手段炒作来作为明星翻身升值的筹码,比如港星莫少聪。
很长一段时间,这种“对明星违法宽容尺度大”的错误导向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记者了解,仅从这一项劣迹来看,1997年至2014年的17年间,共有27名艺人被拘,其中9人事发于2014年,短短10个月中发现的“毒星”,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封杀令”的出现,对于劣迹艺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深刻教训”。支持“封杀令”的言论表示,这样一来,明星们会越来越“爱惜羽毛”,注重个人私德修为,对净化荧屏和整治影视圈乱象可谓有釜底抽薪之效。而对于制作公司来说,可谓是“当头一棒”,“提醒他们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并重”,“这是一次中国娱乐圈自我检查、自我调整、自我反思的良好契机。”娱乐评论人江小鱼说。
可因一个人影响了整部电影,“封杀令”也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
受“封杀令”影响最大的要数那些明星背后的制片方、投资方及经纪公司。“封杀”不仅涉及艺人未播作品,更有之前热播的作品。而与这些艺人相关的影视剧、综艺节目和广告要么被停播,要么做调整,这意味着制片方要为他们的作品买单。
导演徐峥为此在微博上“鸣不平”,“电影是集体劳动的成果,由于影视投资方无法预见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因此封杀行为不应溯及既往”。
编剧史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封杀”行为很像孔子所说的“不教而诛”,“你不去警告他,他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你惩罚犯错艺人没什么争议,但他事前参与创作的作品很是无辜,让整个团队为他一人之事付出惨烈代价,十分不公平。这不仅是主创人员的损失,也是观众的损失,不是钱能衡量的”。
近日,王学兵参与的电影多个出品方相聚探讨后续处理方案,参与探讨的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演绎维权中心主任朱晓磊告诉记者:“出品人们普遍感到束手无策,很困惑茫然。”
青年歌唱家陈思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封杀令”是一剂“猛药”,如果想要长期“服用”,可能还得对“药方”再斟酌。
头痛医哪儿?
网上现在盛传一些段子,杀青的演员跟投资方说,“老板,片酬再加500万,否则我就去嫖娼”;或者编剧催着制片人说,“尾款赶紧给我结清,否则我要去朝阳了”。
一些受“封杀令”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的制片方和投资方,也经由过去一年的“风云变幻”学“聪明”了,为避免发生不可控因素,“多投短平快的东西,速战速决的风险总好过大制作的夜长梦多”,“恨不得都能像6天拍出一部《爸爸去哪儿》一样速度赚钱走人”。
由“封杀”所涉及的诸多利益可能发生的误伤及严重侵扰市场的情况,可见一斑。
时评人木须虫认为,广电总局下发的这份“封杀令”的通知,虽说是一种规则的依据,但“这个通知似乎更像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不是‘毖后’,而是在给‘惩前’打下规则的补丁。从新法不咎既往的角度来说,对这些‘劣迹艺人’的‘封杀’是很牵强的。强制的封杀带有鲜明的权力烙印,难逃‘头痛医头,脚痛医
脚’嫌疑”。
在他看来,“净化‘贵圈’不能总靠权力来‘封杀’,这么做既不符合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也不符合行业治理的趋势和要求”,木须虫建议,约束艺人规范职业操守,既要强化行业法规建设,同时也要发挥行政监管以及媒体、演艺协会等各种组织的作用,形成行业内共识,拿出行业约束准则,建立类似于“黑名单”的制度,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赋予行业自净功能。
朱晓磊则认为,“封杀令”最大的目的在于警醒,而目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封杀令”未明确提及封杀的时限上。
“争议主要集中在‘暂停播出’这个问题上。像一些作品,片子已经杀青了,但是突然曝出来了某一位主创人员有这样的行为,说要暂停播出,那这让投资方如何是好?‘暂停’不是‘禁止’,哪怕规定的是‘禁止’,先不论‘禁止’的法律效力如何,投资方起码会比较明朗,知道接下来如何做。但是‘暂停’之下,到底要等到什么时候?会不会遥遥无期?如果再重拍,会花很多钱不说,万一过了这段时间又允许上映了呢?钱岂不是白花?尴尬就在这里。”
他认为,在“封杀”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封杀应设期限,有必要通过补充完善一些细则,便于相关电视台、网站及制作公司执行。
而对于网络上有关“播出相关‘劣迹艺人’作品是‘推崇犯罪行为”’的说法,朱晓磊觉得这“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他告诉记者:“即使播出了有或嫖娼人员主创的影视作品,首先不妨碍这些劣迹艺人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同时,观众还可以通过道德谴责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评价这样的行为。这两者并行不悖。”
然而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封杀“劣迹艺人”理所应当,没必要设期限。浙江宁波媒体人司马童表示,“期限论”者的观点貌似客观与公允,但在他看来,“有点理性过头”。
“演艺行业是个残酷的行业,一名艺人如果长时间消失于公众视野,等到再度出山,要么已被忘得差不多了,要么就是缺少机会难以‘复活’。也正是缘于这个原因,‘封杀’他们没必要设期限。一旦谁进了‘封杀名单’,就会迅速招致一连串‘罚出场外’的严重后果,有了这样‘害己又害人’的双重惩罚,就算相关规定不厌其烦给出‘封杀期限’,又有哪些利益攸关方敢毫无顾忌地随意聘请和启用他们呢?”
时评人谢瑜也表示,对“劣迹艺人”零容忍,乃是大势所趋。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在不少人看来过于残酷,甚至有很多人呼吁要给予他们重新改过的机会。但是再一次的容忍只会把这些艺人的负面影响加重。要想重整风气、净化影视文化内容,唯有对劣迹明星实行零容忍。
(摘自《检察日报》毛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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