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通知
第一篇: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通知
通 知
因**加气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具备《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故于本周五上午邀请**市燃管处***、***、**县然管所**、**等人莅临我司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燃气从业系统知识
二、培训时间安排
2014年05月09日上午10:00—12:00进行知识培训,下午15:00—17:00到**站实地检查。
三、参加培训人员
***、***、**、**、**、**、**共七人。
四、培训地点:*****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培训要求
1、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2、请妥善安排好工作,不得请假。
3、请参训人员带好笔记本,做好记录。学习结束后需要统一考试获得《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第二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中国银行业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三条 资格证书分公共基础证书和专业证书。公共基础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专业证书是银行业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 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银行从业资格证申请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十一条 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继续教育是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六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对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2008
关于对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8〕111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全省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工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全省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工种)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专职消防队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和专职队员,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参照本通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在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制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进行。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消防职业(工种)均列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范围。首批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消防职业(工种)为建(构)筑物消防员,今后将分期分批开展其他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
四、各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和持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在发布招聘消防职业人员广告时,注明应聘人员须具备消防职业资格要求。对已经在岗但无消防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和鉴定。
五、各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强化质量,确保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顺利推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篇:厦门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聘用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