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购买了A公司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并约定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A公司为刘某提供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如因A公司的责任,刘某在房屋交付后72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A公司就需要向刘某支付违约金。没想到房子交付之后3年多,A公司才向刘某提供了办理房产证的手续。故刘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属于违约,于是判决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A公司却违反合同的约定迟迟不为刘某提供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已经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但迟迟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材料报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遇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采取通知、催告等方式督促开发商履行办证或配合办证的义务。
房产证办理
2、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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