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负责人:高金芳,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海中沃律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海,上海中沃律所律被告李冬,*1985310日出生,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李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6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同年624日,本院本案公开开庭行了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冬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理。本案终结。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2172日止的透支本金人民30,519.83元,利息4,626.24元,违约1,037.55元;2.判令被告付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自202173日起至实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算方式按《平安信用卡用合定的利率算)。事和理由:被告向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称平安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并开通了信用卡。被告持卡后行消,但未按约还款。避免大,平安行信用卡中心行了停卡理。后平安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平安行信用卡中心已授原告催收,故诉诸法院。被告李冬未作答。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平安行信用卡章程》、交易记录、本息确
表等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根据原告述和经审查据,本院定事如下:被告作乙方,向甲方平安行信用卡中心申信用卡。经审核,平安行信用卡中心向被告放了信用卡,XXXXXXXX********。被告承遵守信用卡用合的各项规则。合明: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生的各种收付款承担的各项费用、利息均由平安行信用卡中心入信用卡账户,被告按本合费标准支付;免息款期被告当期的非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平安行信用卡中心定的到期款日,免息款期最不超50天,被告在免息款期内归还全部款的,无支付当期非金交易的利息,否,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款期待遇,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日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循环计息方式按月收复利;被告支取金(含转账)不享受免息款待遇,需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并需承担按相的取续费算的手续费;年的收取方法:被告取卡片后,按照平安行信用卡中心的缴纳,首年年于被告取卡片激活从被告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于被告核卡日的日期从被告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平安行信用卡中心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为该卡使用的真凭据,被告具有束力;信用卡偿还顺序依次违约/务费/利息等、金款、消透支款;
被告每期最低额为:(前期最低缴纳部分++分期业务每期入本金、手续费以及由此生的利息+本金、手续费以及由此对产生的利息)100%+(+其他)10%;被告反本合的,平安行信用卡中心有权终止被告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或将卡列入止付名。收费标: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收复利;金手续费为境内2.50%,最低25/笔;违约透支本金不超20,按透支本金收取,超20元的,按照最低清部分的5%,最低20元收取。被告激活卡片行消后,至202172日止已欠平安行信用卡中心透支款36,183.62元,其中本金30,519.83元,利息4,626.24元,违约1,037.55元。合时载明:被告在信用卡申请时提交的籍地址、身份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地址、家庭地址、箱地址、用于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相关法律文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于履约过程及争议进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二、再行程序),并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短信、箱、中国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一送达平台、法院APP子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被告同意人民法院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行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准,上述所有送达地址均、有效、通并构成有效的诉讼法律文送达地址。如需更送达地址,被告提前五日致信用卡全国24务热线通知平安行信用卡
中心,如入民事诉讼程序,被告提前五日面通知司法机关。原告实际收到更通知前的送达仍有效送达,如因被告提供系方式有更后未及通知、拒收等原因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平安行信用卡中心,仍视为有效送达。寄送达的,以文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初在送达回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子送达与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明:平安行信用卡中心与原告皆系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平安行信用卡中心出具委托原告行使本案利。本院认为,被告与平安行信用卡中心签约理信用卡后,即按双方合同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定的款期限内及时还款。被告欠款后,未按约还款,承担归还欠款及支付用的义务平安行信用卡中心授原告行使本案利,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予支持。但于原告同的利息、违约金,由于定的利率率存在叠加,且存在当月付利息按月入下月基数中再次算的情形,总计数存在背离实际损失的高情况,故本院酌情予以整,除本金外的各项费总计不得超年利率24%。另,因被告在签约时约定了涉送达地址,故本院根据址寄送的相关诉讼,不被告收与否,均视为送达。被告本院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利,相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上,
依照《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截至202172日的欠款本金30,519.83元;二、被告李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自记账日起至实际之日止,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基数算的利息、违约金,按《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定的付,且前述利息、违约金金额总计不得超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基数,自记账日起至实际之日止,以年利率24%算之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被告李冬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状,并按照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上海金融法院。  徐小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凤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