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办事程序和时限:
  1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
理由,并告之诉权;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签收后予以寄回;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工伤认定程序相关知识:
  提出工伤认定
  提出的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交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协助劳动部门调查与鉴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工伤处理条例26条重新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业病的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1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19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 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索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②③④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的索赔计算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伙食补助:职工住院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
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