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工伤已属不幸,但遭遇索赔难,更让工伤职工雪上加霜,流血又流泪:用人单位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愿赔偿或无力承担工伤赔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往往会落空
针对这种悲惨状况,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方便快捷的获得工伤赔偿。
2011年7月1日以前,《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
2011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该《暂行办法》第工伤索赔7条还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从此对于“单位未交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拒绝赔偿,劳动者索赔无门”的情况给出了制度安排。
先行支付制度赋予工伤职工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及
时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项制度给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带来了曙光,可以说是工伤职工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许多工伤劳动者却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权利,而一些工伤职工在提出申请或咨询后,也多被当地社保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的。
【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人社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