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协鑫包装有限公司文件
(2017)16号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
工伤索赔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工伤认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3.1.4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1.6患职业病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3.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申报
4.1任何部门发生工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必须当天向综合管理部和总经理报告。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电话报告综合管理部和总经理,并在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经过。
4.2发生工伤但当日没有上报到综合管理部备案且后续申请工伤待遇的,按照公司承担费用总额的2%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索赔。
4.3对于参加有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部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待遇申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有商业意外保险的,应按要求申报意外险待遇。
4.4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就医的,需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在员工就医前向综合管理部和总经理报告备案,否则按照公司承担费用总额的2%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索赔。
5、劳动能力鉴定
5.1 员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2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
5.3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公司、工伤员工或者员工近亲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工伤待遇
6.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组织救治,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向公司借款)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6.2对于参加工伤险的员工,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6.3对于参加工伤险的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4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根据医院的建议,享有一定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6.5在员工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宁波协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