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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飞
( 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江苏 海门 226100 )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损害也开始向着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同时也形成了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因此,怎样处理好工伤所造成的损害并且确定出工伤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的适用关系,成了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因此,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补充模式也被提了出来。基于此本文针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进行了简要阐述,并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
工伤保险;民事赔偿;适用关系;探讨研究前言
就补偿模式来说,其实就是借助工伤保险来提供出主要的赔偿来源,同时也可以保留受害人可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将民事侵权赔偿等作为相应的补充来源,以工伤职工所受到的实际损害为最高的限额,实现对工伤职工填补全部损害的目标。就工伤事故来说,是工业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性问题之一,其中也就包含了众多的内容。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模式的比较
就工伤赔偿问题来说,已经开始从传统的侵权行为向着多元调整机制上转变了。在多种损害填补制度并存的不断影响下,造成了一种损害可能存在多种赔偿或是补偿来源。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的赔偿与补偿制度来说,尤其是针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实际适用关系就要做好研究与分析工作。
(一)选择模式
对于选择模式来说,主要是针对在工伤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但是对于这种模式来说,其中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第一,在这两种赔偿来源之间,受害人拥有选择的权利。第二,这两种赔偿方法是相互排除的,不存在两种方法同时适用的现象。但是对于这种模式来说,也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就是表面上对受害人有利,并给予了受害人选择的权利与自由、一般来说,雇员如果可以证明雇主对工伤出现存在过失,那么也就可以选择通过侵权法上来进行损害赔偿,如果雇员不能证明雇主存在过失,那么也就可以选择工伤保险。
(二)免除模式
对于免除模式来说,也就是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雇员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而不能通过侵权行为法等来向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完全免除了侵权人的责任,借助工伤保险来实现赔偿。但是这种侵权责任的排除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三)相加模式
在相加模式中是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同时也可以接受工伤保险的给付,从而获取到双份的利益。且就这种模式来说,对受害职工有着极大的优势,可以充分保障受害雇员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立法的措施(一)现行立法基础上的相关对策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在1951年已经建立出了工伤保险制度,但是在适用范围上却相对比较狭窄,实施的对象也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来说的。而就目前来说,主要为一部分职工已经纳入到了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一些没有纳入到工伤保险中的职工来说,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只能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来给予赔偿,甚至还需要借助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要求索赔。
(二)未来立法的相关建议
就我国现阶段来说工伤保险立法来说,主要是根据劳动部所颁布的规章制度,但是却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的现象。且在一些省、市中虽然制定出了地方性立法,但是全国统一的请执行工伤保险立
法却并没有出台,这样也就难以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平衡。因此,在未来的工伤保险立法上就要不断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满足好不同类型的职工。所以可以说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已经不再是单一的问题了,而是一个极为普遍的问题,想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要从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上入手,以此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要确立出准确的满足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标。从某一层面上来说,工伤保险制度的创设主要是可以替代雇主的侵权责任。其中也就包含了全部以及部分替代两种。从制度设计上来说,主要以补充与免除为主,因此,也就可以以工伤保险作为主要的赔偿机制,民事赔偿作为相应的补充,这样也就体现出了部分替代的理念,与创设工伤保险的目的相符,从而确保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其次,让工伤职工获取到了可靠与完全赔偿,同时也可以全面的体现出法制的制裁与预防功能。对于工伤保险来说,有着一定的社会保险性质,是建立在社会连带理论基础上的,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权利,但是对于加害行为却并没有实现有效的惩戒与预防。因此,一般情况中只是将工伤保险作为提高劳动力生存与再生产的一种经济补偿。相反,对于这种机制来说,是建立在矫正正义与道德责任基础上的,主要是实现对受害人进行有效补充的目标,所以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不包
含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而主要是针对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来说的。所以就要从受害职工的层面上出发,避免剥夺受害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而是要在工伤保险以外来获取一定的权益。从用人单位的层面上来说,通过保留过错行为的侵权责任可以实现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通过实践可以看出,主张通过保险计划来取代侵权赔偿的说法在实践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最后,从分配社会资源的层面上来说,如果采取相加模式,很容易对有限的社会资源造成浪费,所以在立法中也明令禁止了这种做法。但是在补充模式的影响下,受害职工虽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但是所获得的赔偿总额却并不会大于实际的损失,这样也就不会出现资源不合理分配的现象。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解决工伤事故的过程中,就要通过工伤保险来作为主要的赔偿来源,同时还要赋予受害职工获取赔偿的权利,并将民事赔偿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充,以此来实现补偿受害职工全部损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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