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赔偿争议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当发⽣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造成受害者因⽆法证明劳动关系⽽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那么⼯伤赔偿争议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店铺带你⼀起去看看吧。
工伤索赔⼯伤赔偿争议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职⼯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伤的,⽤⼈单位不认为是⼯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认定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具体规定了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法:
(1)⼯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等。其中的(1)(3)(4)项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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