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1118-鲁通达 周二第六节
直接任意球的判罚:
1.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2.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失去平衡的犯规行为。
3.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4.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合理冲撞除外 。
5.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6.推对方队员;
二、队员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1.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
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2.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3.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对方球门,判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门,判给对方踢角球 。
间接任意球的判罚:
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九种情况,其中前五种是针对守门员的,后四种是针对队员
的。限制守门员的五种情况,其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防止拖延时间。
(一)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否则应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
(二)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三)守门员不能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四)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出,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五)动作具有危险性。
指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他的动作目的是为了获得球或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
足球让球 (六)阻挡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对方队员行动的犯规。
(七)阻挡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是指守门员持球后准备用手抛发球,或手抛起用脚踢发球,或在规定的时间及步数内拍几下球再发出的过程中,对方队员上前阻碍干扰守门员的上述动作,致使拖延了球进入比赛状态的时间。
(八)比赛中还可能存在《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未提及的犯规情况,如果裁判员对此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则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例如,某队员趴在场地上,将球压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让他人踢球,应被警告,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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