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足球竞赛规则2016/17(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只有在比赛进行中发生的犯规或违例行为,方可被判罚直接任意球和间接任意球和球点球。
1、直接任意球
• 冲撞。
• 跳向。
• 踢或企图踢。
• 推。
• 打或企图打(包括用头撞人)。
• 抢截或争抢。
• 绊摔或企图绊摔。
发生身体接触的犯规都将被判罚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
∙“草率地”表示队员在争抢时没有什么预防措施,缺乏注意力或考虑。不必给予纪律处罚。
∙“鲁莽地”表示队员不顾及其行为可能对对方造成的危险或带来的后果。必须给予警告。
∙“使用过分的力量”表示队员使用超过其自身所需要的力量,并且使对方有受伤的危险。必须被罚令出场。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4种犯规中的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故意手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拉扯对方队员。
∙通过身体接触阻挡对方队员。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参见规则第三章所述犯规。
手球
手球包含了队员一种故意用手或臂部与球接触的行为。
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 手向球的方向移动(不是球向手移动)。
• 对方和球之间的距离(意外的球)
• 手的位置与构成犯规没有必然联系
• 用手中的物品(衣物、护腿板等)触球是违例。
• 用手掷出的物品(球鞋、护腿板等)击球是违例。
在罚球区外,对手球的严格限制,使守门员同其他队员一样对待。在本方罚球区内,守门员不可能因手球犯规被判罚直接任意球或相关联的处罚,但会因手球犯规而被判罚间接任意球。
2、间接任意球
队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以危险方式比赛。
∙无身体接触前提下阻碍对方队员行进。
∙阻挡对方守门员踢球或从其手中发球,当守门员从手中发球时踢或者企图踢球。
∙因竞赛规则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规而停止比赛,对队员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
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下列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超过6秒钟没有放开
∙用手触球:
→在放开手对球的控制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球;
→接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接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下列情况视为守门员已经控制球:
∙球在他的两手之间,或在他的手和任何其他物品表面之间(如地面、自己身体),或用手或臂部的任何部位触球除非球是偶然从守门员反弹回来或他做出扑救后;
∙伸出胳膊用张开的手控制球;
∙向地面拍球或向空中抛球。
当守门员用手得到对球的控制时,对方队员不得对其进行争抢。
以危险方式比赛
以危险方式比赛是指当试图争抢球时,其行为对其他队员构成伤害威胁(包括对自己的伤害),包括阻止附近的对手使其因顾虑受伤而不敢去处理球。
如果队员的动作对对手不具有危险性,采用剪刀腿或倒钩踢球是允许的。
无身体接触前提下阻碍对方的行进
阻碍对方的行进是指当球不在某一方队员的争抢距离之内时,抢占对方合理路线去阻挡、妨碍、减速或者被迫改变方向。
所有的队员在场地内有选择自己位置的权利,身处对方的路线上与抢占对方的路线是不一样的。
队员可以通过占据球和对方队员之间的位置来掩护球,只要球在合理距离之内,并且没有用手臂或身体阻挡对方队员。只要球在合理争抢的范围之内,对方队员可以对掩护球的队员进行合理冲撞。
3、纪律处罚
裁判员拥有执行纪律处罚的权力,时限从进入赛场(包括赛前检视阶段)到比赛结束离开
赛场(包括球点球决胜阶段)。
如果在比赛开始前未入场时,队员犯有可被罚令出场的犯规行为,裁判员有权禁止该队员参加比赛(参见规则第三章第六条)。裁判员需要报告任何其他不正当行为。
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无论是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比赛官员或者其他人员,包括违反竞赛规则,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都将根据犯规性质进行处罚。
黄牌表示警告,红牌表示罚令出场。
只允许对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 的队员出示红牌或黄牌。
推迟比赛重新开始进行出牌处罚
一旦裁判员决定对队员进行警告或者罚令出场,必须等到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重新开始比赛。
有利
如果裁判员掌握有利而让可执行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没有在当时做出判罚,则警告/罚令出场的纪律处罚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执行;除非阻止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依然造成进球得分,犯规队员将因非体育行为受到警告。
当严重犯规、暴力行为或第二次可被警告的犯规发生时,裁判员不必掌握有利原则,除非有明显进球得分的机会。裁判员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将其罚令出场。但如果该犯规队员继续触球或者争抢/干扰对方队员,裁判员须马上停止比赛,将其罚令出场并以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一名守方队员从罚球区外拉扯对方直到罚球区内,裁判员必须判罚球点球。
可警告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6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被警告:
•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不满。
•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 当以角球、任意球或者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 持续违反规则(对“持续”的次数或犯规的表现模式并无明确规定)。
• 犯有非体育行为。
如果替补队员或者被替换下场的队员违反下列4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被警告:
•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 以语言或行动表示不满。
•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 犯有非体育行为。
对非体育行为的队员予以警告
当一名队员因非体育行为必须被警告时包含多种不同的情况:
• 试图欺骗裁判,例如假装受伤或者假装被对方犯规(假摔)。
• 比赛中或未经裁判员同意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 违反了以鲁莽的方式进行比赛这一条款,应被判罚直接任意球的犯规。
• 通过犯规或手球而干扰或阻止对方的有利进攻。
• 足球让球用手击球试图得分(不管是否得分)或者故意手球试图阻止对方得分但失败。
• 未经允许在场地内做标记。
• 获许离开场地后,在离场过程中触球。
• 对比赛不尊重。
• 故意施诡计,用头、胸或膝盖等部位传球给本队守门员(包括踢任意球)以逃避规则相关处罚条款,无论守门员是否用手触球。
• 在比赛中或在重新开始比赛时用语言干扰对方队员。
欢庆进球
当进球得分后,允许队员有欢庆的表现,但这一行为绝不能过分。表演自编舞蹈不值得鼓励,且不能浪费过多的时间。
队员离开场地庆祝进球的举动本身是无需被警告的,但他应尽快回到场内。
如果队员有下列表现必须予以警告:
• 爬上球场附近的围栏
• 做出具有挑拨性、嘲笑性和煽动性的举止。
• 用面具或类似物品遮住头部或面部。
• 脱去上衣或用上衣将头遮住。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裁判员必须对延误比赛重新开始的队员予以警告,例如:
• 看着像要掷界外球,但突然又将球留给了同队队员去掷该球。
• 被替换下场时拖延时间。
• 过分的延误重新开始比赛的时间。
• 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将球踢走或拿走或者故意触球引发冲突。
• 在错误的地点踢任意球迫使重踢。
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违反下列7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被罚令出场:
• 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 用将被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含下述除外条款)。
• 严重犯规。
•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 暴力行为。
• 使用攻击性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和/或动作。
•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罚令出场的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及技术区域。
阻止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
队员用故意手球犯规来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无论犯规发生在何处,队员必须被罚令出场。
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对对方队员犯规以阻止对方的明显进球得分机会,裁判员必须判罚对方踢球点球,并警告犯规队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 犯规行为是拉扯、拉拽、推人。
• 犯规队员的行为并非针对球或者其根本没有触球可能。
• 犯规行为是不受场内地点限制即可判罚出场的(如严重犯规、暴力行为等) 。
发生如上所列犯规情形,队员必须被罚令出场。
裁判员应考虑下列情况:
• 犯规地点与球门的距离。
• 比赛发展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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