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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
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条件
2.1.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上市条件。
2.1.2债券符合第2.1.1条规定上市条件的,本所根据其资信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债券符合下列条件且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众投资者和符合本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或者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发行人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
2.1.3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
(一)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低于AAA级;
(二)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发生上述情形需调整投资者范围的,本所及时向市场披露。已经持有该债券的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2.1.4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根据相关部门规章、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明确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2.1.5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上市
预审核申请及相关文件。本所对债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核意见。
第二节 上市申请
2.2.1申请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公司上市条件
(二)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发行人出具的申请债券上市的决议;
(四)承销机构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意见书;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债券发行文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五)、第(六)项文件。
2.2.2根据本规则第2.1.5条规定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上市时可以不再提交。
分期发行的债券,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
2.2.3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第三节 上市审核
2.3.1本所收到上市申请后,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上市或者不予上市的决定。本所审核同意的,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2.3.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2.3.3债券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2.3.4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发行人的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3.1.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