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全了!IPO各板块审核流程(赶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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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审核⼯作流程,或许有些⼈还不是很了解。本⽂将IPO详细审核流程分享给各位有需要的⼈⼠。
主板
证监会IPO审核⼯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个发⾏⼈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式提出意见,避免个⼈决断。
⼀、基本审核流程图
⼆、⾸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政许可程序规定》)、《⾸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发申请⽂件,并按程序转发⾏监管部。发⾏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件分发⾄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的⾏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员的⼯作量等确定审核⼈员。
(⼆)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审阅发⾏⼈申请⽂件后,从⾮财务和财务两个⾓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和处室负责⼈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意见,履⾏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对申请⽂件以及回复材料进⾏审核。
发⾏⼈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员进⾏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部门负责⼈进⾏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预先披露更新
发⾏⼈对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发⾏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四)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员汇报发⾏⼈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监管部相关负责⼈、相关监管处室负责⼈、审核⼈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监管部初审⼯作的总结,履⾏内部程序后与申请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监管部初审⼯作的总结,履⾏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尚有需要进⼀步披露和说明的重⼤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反馈意见。
(五)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电脑摇号的⽅式,随机产⽣项⽬审核⼩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审核⼯作。发审会以投票⽅式对⾸发申请进⾏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发申请适⽤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记名投票⽅式,会前需撰写⼯作底稿,会议全程录⾳。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发审会由审核⼈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代表和保荐代表⼈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有需要进⼀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审核并履⾏内部程序。
(六)封卷
发⾏⼈的⾸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封卷⼯作,即将申请⽂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封卷。
(七)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的可能影响本次发⾏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会后事项的需履⾏会后事项程序,发⾏⼈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内部⼯作程序。如申请⽂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
(⼋)核准发⾏
核准发⾏前,发⾏⼈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承销⽅案。
封卷并履⾏内部程序后,将进⾏核准批⽂的下发⼯作。发⾏⼈领取核准发⾏批⽂后,⽆重⼤会后事项或已履⾏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告知⽇常监管部门。
三、与发⾏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审核过程中,我会还根据特殊⾏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其发⾏股票的意见。
为深⼊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开发战略、⽀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审核⼯作服务⽔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持实体经济发展,⾸发审核⼯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公司上市条件
发⾏审核过程中的终⽌审查、中⽌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发⾏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发⾏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研究,并根据内部⼯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科创板
⼀、基本审核流程图
⼆、IPO审核流程
(⼀)受理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上市审核⼯作实⾏全程电⼦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发⾏上市审核系统办理。发⾏⼈应当通过保荐⼈以电⼦⽂档形式向本所提交发⾏上市申请⽂件,本所收到发⾏上市申请⽂件后5个⼯作⽇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本所受理的,发⾏⼈于受理当⽇在本⽹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件。
交易所受理发⾏上市申请⽂件后的 10个⼯作⽇内,保荐⼈将上传⼯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
(⼆)审核
本所审核机构⾃受理之⽇起20个⼯作⽇内发出审核问询,发⾏⼈及保荐⼈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
⾸轮问询发出前,发⾏⼈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员不得与审核⼈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扰审核⼯作。⾸轮问询发出后,发⾏⼈及其保荐⼈如确需当⾯沟通的,可通过发⾏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
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发⾏⼈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以及中⽌审核、请⽰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补充、修改申请⽂件等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上市申请⽂件进⾏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代表及其保荐⼈进⾏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上市的审议意见。
发⾏⼈存在发⾏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的重⼤事项有待进⼀步核实,⽆法形成审议意见的,
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的发⾏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是否符合发⾏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的发⾏上市申请⽂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步问询。
本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发⾏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 20个⼯作⽇内对发⾏⼈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六)发⾏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作出之⽇起1年内有效,发⾏⼈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股票,发⾏时点由发⾏⼈⾃主选择。
创业板
⼀、基本审核流程图
⼆、IPO审核流程
(⼀)受理
深交所收到发⾏⼈注册申请⽂件后,于 5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件不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应当在 30个⼯作⽇内补正。
交易所受理发⾏上市申请⽂件后的 10个⼯作⽇内,保荐⼈将上传⼯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
(⼆)审核
深交所审核机构⾃受理之⽇起20个⼯作⽇内发出审核问询,发⾏⼈及保荐⼈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需要再次问询的,在收到回复后 10个⼯作⽇内发出。
深交所审核机构在3个⽉内作出审核决定(其中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
(三)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深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上市申请⽂件进⾏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代表及其保荐⼈进⾏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发⾏⼈是否符合发⾏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发⾏⼈存在发⾏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的重⼤事项有待进⼀步核实,⽆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的发⾏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是否符合发⾏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的发⾏上市申请⽂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深交所进⼀步问询。
深交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发⾏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 20个⼯作⽇内对发⾏⼈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六)发⾏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作出之⽇起1年内有效,发⾏⼈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股票,发⾏时点由发⾏⼈⾃主选择。
北交所
⼀、基本审核流程图
⼆、IPO审核流程
(⼀)受理
北交所实⾏电⼦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审核系统办理。发⾏⼈通过保荐机构以电⼦⽂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件。本所在收到申请⽂件后5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招股说明书等预先披露⽂件在本所⽹站披露。
北交所受理后仅做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作⽇。保荐机构报送的发⾏上市申请⽂件在12个⽉内累计2次被不予受理的,⾃第2次收到本所不予受理通知之⽇起3个⽉后,⽅可报送新的发⾏上市申请⽂件。
(⼆)审核机构审核
⾃受理之⽇起20个⼯作⽇内,北交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轮问询。发⾏⼈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
⾸轮问询发出前,发⾏⼈、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员不得与审核⼈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扰审核⼯作(静默期)。⾸轮问询发出后,发⾏⼈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本所审核机构进⾏沟通;确需当⾯沟通的,应当预约。
此时,部分不符合北交所上市要求的公司会被“劝退”;部分公司会选择主动“ 撤材料”;部分公司可能会选择“带病上会”被否决的可能就会⽐较⼤。
发⾏⼈/中介机构需要在20个⼯作⽇内回复问询,⾄多延长不超过20个⼯作⽇。
北交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三)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发⾏⼈是否符合发⾏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审议时要求对发⾏⼈及其保荐机构进⾏现场问询的,发⾏⼈代表及保荐代表⼈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北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发⾏⼈符合发⾏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发⾏上市审核的决定。
北交所⾃受理发⾏上市申请⽂件之⽇起 2个⽉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审核、请⽰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补充、修改申请⽂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四)报送证监会
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符合发⾏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的发⾏上市申请⽂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步问询。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 20个⼯作⽇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核查、对发⾏⼈现场检查等⽅式要求发⾏⼈补充、修改申请⽂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发⽣重⼤事项,导致不符合发⾏条件的不予注册/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决定作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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