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 上市条件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
(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
(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
(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
(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
(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
(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招股说明书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上市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信息。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其中的重大事项,防止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三章 上市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财务信息,如年度审计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等。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股价波动有关的重大信息,如业绩、业务规划、重大资产重组等等。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中,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定和法律法规,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披露公司及其控制权、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对公司内部运作进行规范,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上市条件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要求,秉持诚实信用、切实履行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应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不得进行恶意操纵价格,不得故意造成价格虚高或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抄袭他人知识产权。公司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核心技术,并防范披露、泄露公司的核心技术。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搞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等。
第五章 纪律处分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在股票交易中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防止股价不正当波动。如发现内幕交易等不良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追究责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上市公司有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其他不良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公司改正、处以、暂停股票交易、终止股票上市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涉及到本规则的解释、补充与改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其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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