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取消,资信上位!国家发改委最新⽂件明确⼯程咨询单位考核三⼤指标、
两个级别!
近⽇,国家发展改⾰委印发关于《⼯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通知明确,各地资信评价⼯作的具体时间和⼯作程序可⾃⾏安排、确定。
1、评价标准:以近3年的专业技术⼒量、合同业绩、守法信⽤记录为主要指标。申请资信评价的⼯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公⽰名录。
2、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级两个级别。
3、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
•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级;
•综合资信只设甲级。
4、专业评定:专业资信按照《⼯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划分的 21个专业进⾏评定;PPP 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5、每年集中评定,满3年后重新申评:⼯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每年度集中申请和评定,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单位满 3年后重新申请和评定,期间对发现不再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进⾏动态调整。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
为落实《⼯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程咨询⾏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程咨询⾏业⾃律管理、优化⾏业服务供给的改⾰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作重⼼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段。各级发展改⾰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业⾃律的关系,在⾏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
⼆、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委要指导监督⾏业组织统⼀按照本《标准》开展⼯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委在指导监督本⾏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程咨询单位⼄级资信评价⼯作中,要重点围绕⾏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对⾏业组织和⼯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组织,确保改⾰举措平稳
过渡。
三、在执⾏9号令和本《标准》统⼀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作的具体时间和⼯作程序可⾃⾏安排、确定。每年9⽉30⽇之前,各省级发展改⾰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次的⼄级资信评价⼯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情况,对资信评价⼯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附件:⼯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委
2018年4⽉23⽇附件1:
⼯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由
本标准所称的⼯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委分别指导监督⾏业组织对⼯程咨询单位开展的⾏业⾃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开展资信评价的⽬的,是为⼯程咨询⾏业提供健康发展导向,以及为委托单位选择⼯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开展资信评价,应统⼀执⾏以下标准。
⼀、总体要求
(⼀)⼯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 3 年的专业技术⼒量、合同业绩、守法信⽤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级两个级别。资信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
(⼆)专业资信按照《⼯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划分的 21个专业进⾏评定;PPP 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三)⼯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每年度集中申请和评定,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单位满 3 年后重新申请和评定,期间对发现不再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进⾏动态调整。
(四)申请资信评价的⼯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公⽰名录。
⼆、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甲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量。
(1)单位咨询⼯程师(投资)不少于 12 ⼈;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少 4 名咨询⼯程师(投资)和⾄少 2 名具有本专业⾼级技术职称的⼈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为咨询⼯程师(投资),具有⼯程或⼯程经济类⾼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程咨询业务不少于8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合同业绩应满⾜以下条件之⼀:
(1)主持完成国家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1 项或省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2 项或市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4 项,且全部服务范围内(规划咨询、项⽬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程咨询,下同)业绩累计不少于 10 项;
(2)单⼀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40 项,或覆盖两个及以上服务范围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30 项;
(3)项⽬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程咨询等三项服务范围内完成的单个项⽬投资额 15 亿元及以上业绩不少于 10项。
3.守法信⽤记录。
⼯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没有下列情形:
(1)列⼊⼯程咨询“⿊名单”的;
(2)违反《⼯程咨询⾏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在⼯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
(⼆)PPP 咨询甲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量。
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程师(投资)不少于 6 ⼈,法律、财务、⾦融等专业⼈员不少于 8 ⼈,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 3 年完成 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 4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甲级专业资信守法信⽤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三)甲级综合资信
申请甲级综合资信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
1.甲级专业资信 12 个或以上;
2.甲级专业资信 6 个或以上,同时咨询⼯程师(投资)不少于 35 ⼈、12 个及以上专业近 3 年均有业绩、12 个及以上专业均⾄少配备咨询⼯程师(投资)和本专业⾼级技术职称⼈员各 1 名。
甲级综合资信可以作为所有专业规划咨询和评估咨询业务能⼒的参考。
三、⼄级资信评价标准
(⼀)⼄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量。
(1)单位咨询⼯程师(投资)不少于 6 ⼈;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少 3 名咨询⼯程师(投资)和⾄少 1 名具有本专业⾼级技术职称的⼈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为咨询⼯程师(投资),具有⼯程或⼯程经济类⾼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程咨询业务不少于6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全部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15 项。
3.守法信⽤记录。
⼯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没有下列情形:
(1)列⼊⼯程咨询“⿊名单”的;
(2)违反《⼯程咨询⾏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在⼯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考虑到⼯程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级专业资信预评价。预评价的标准为:
(1)单位咨询⼯程师(投资)不少于 4 ⼈;大文件发送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少 3 名咨询⼯程师(投资)和⾄少 1 名具有本专业⾼级技术职称的⼈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满⾜⼄级专业资信守法信⽤记录要求。同⼀单位只可申请⼀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 1 年后⾃动失效。
(⼆)PPP 咨询⼄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量。
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程师(投资)不少于 4 ⼈,法律、财务、⾦融等专业⼈员不少于 6 ⼈,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 3 年完成 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 2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级专业资信守法信⽤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 2 年。
考虑到 PPP 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 PPP 咨询⼄级专项资信预评价。预评价的标准为:
(1)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程师(投资)不少于 2 ⼈,法律、财务、⾦融等专业⼈员不少于 6 ⼈,两者不重复计算;(2)满⾜⼄级专业资信守法信⽤记录要求。同⼀单位只可申请⼀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 1 年后⾃动失效。
注:
1.核定申请 PPP 咨询资信评价的⼯程咨询单位的合同业绩时,本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专业⼈员在⼊职本单位之前主持并签字的合同业绩可以计⼊。
2.本标准所称 PPP 咨询合同业绩包括,县级以上 PPP 项⽬规划的编制、含有 PPP 项⽬实施专章的可⾏性研究报告的编制、PPP 项⽬实施⽅案的编制、PPP 项⽬合同(含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PPP 项⽬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PPP 项⽬物有所值论证或财政承受能⼒论证⽅案的编制(计为⼀项业绩)。
3.PPP 咨询合同业绩⽤以申请专业资信、综合资信时,仅限于含有 PPP 项⽬实施专章的可⾏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部门委托的评估、PPP 项⽬实施⽅案的编制。
4.⼯程咨询单位发⽣分⽴、兼并、重组等重⼤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资信评价;⼯程咨询单位注销或破产的,资信评价结果⾃动失效。
附件2:
⼯程咨询⾏业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程咨询⾏业的管理,规范从业⾏为,保障⼯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
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程咨询是遵循独⽴、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多学科知识、⼯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服务。
第三条⼯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的从事⼯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业⾃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程咨询⾏业发展,制定⼯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
组织开展对⼯程咨询单位及其⼈员执业⾏为的监督管理。地⽅各级发展改⾰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政区域内⼯程咨询⾏业发展,实施对⼯程咨询单位及其⼈员执业⾏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部门对⼯程咨询⾏业协会等⾏业组织进⾏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章⼯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对⼯程咨询单位实⾏告知性备案管理。⼯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证书)、在岗⼈员及技术⼒量、从事⼯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式等;
(⼆)从事的⼯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员配备情况;
(四)⾮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农业、林业;(⼆)⽔利⽔电;(三)电⼒(含⽕电、⽔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油天然⽓;(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九)⽔运(含港⼝河海⼯程);(⼗)电⼦、信息⼯程(含通信、⼴电、信息化);(⼗⼀)冶⾦(含钢铁、有⾊);(⼗⼆)⽯化、化⼯、医药;(⼗三)核⼯业;(⼗四)机械(含智能制造);(⼗五)轻⼯、纺织;(⼗六)建材;(⼗七)建筑;(⼗⼋)市政公⽤⼯程;(⼗九)⽣态建设和环境⼯程;(⼆⼗)⽔⽂地质、⼯程测量、岩⼟⼯程;(⼆⼗⼀)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条⼯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业规划的编制;
(⼆)项⽬咨询:含项⽬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建议书(预可⾏性研究)、项⽬可⾏性研究报告、项⽬申请报告、资⾦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项⽬申请报告、资⾦申请报告、PPP项⽬实施⽅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中期评价、后评价,项⽬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程咨询:采⽤多种服务⽅式组合,为项⽬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程设计、⼯程造价、⼯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