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情况:河南省平顶山辖内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8日。2008年1月26日,平顶山市商务局批准外资并购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于2007年2月8日在平顶山中心支局办理外汇登记。目前投资总额31963.88万美元,注册资本18405.25万美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三次溢价增资,新股东加入必须溢价出资。目前,该企业外方股东有三方,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
外国投资者 | 实到注册资本 | 实际支付对价 | 股权占比% | 溢价金额 |
TITAN CEMENT LIMITED | 71536363.00 | 122476923.00 | 38.86 | 50940560.00 |
INTERNATIONAL FINANCE | 6623738.00 | 11692308.00 | 3.59 | 5068570.00 | 增资扩股
JPMorgan PCA Hoidings | 18459037.00 | 72692308.00 | 10 | 54233271.00 |
合计 | 96619138.00 | 206861539.00 | 52.45 | 110242401.00 |
通过办理这起溢价增资业务,对当前外国投资者溢价增资行为引发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思考。博主注:通过上表或许可以得出结论:溢价金额及比例是不存在1万美元和1%限制的,毕竟,天瑞水泥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换句话说,所谓的金额和比例的限制仅仅针对新设外商投资公司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并购溢价的情况。
一、溢价增资的含义
溢价增资,或者说溢价认购企业增资,是指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者以高于注册资本账面金额的价格获得相应的注册资本。形象的说,即以超过1元的对价购买1元的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引进新股东增资过程中的一种常见行为,从理论上分析,溢价增资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增资对价的确定来自于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期,如果预期目标企业价值未来将会增值,那么投资者就必须为未来的价值增值预先支付价款,从而形成溢价。从会计角度而言,一个存续经营的企业通过经营所创造的盈利,有相当一部分要作为留存收益成为股东共有权益,不但如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品牌、商誉、营销、技术方面也积累了价值,这部分价值虽未表现为账面的无形资产,但它是创造未来收益的保障。为了与老股东享有同样的权益,新股东理应支付一部分额外对价作为公共积累,视作对原股东潜在资本价值补偿。
二、溢价增资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境内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寻求融资的一种途径。对于一个快速成长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往往是负数,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融资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而2007年底开始实施的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国内资金头寸进一步紧缩,企业国内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剧,纷纷转向寻求资金,其途径五花八门。溢价增资作为一种只需牺牲少数股权就能换取大量资金的融资模式被很多企业运用。
(二)国内高额投资回报是投资者采用溢价增资方式的经济根源。持续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稳定的投资环境、高额的投资回报以及各项政策优惠,吸引着无论是产业资本还是金融资本,无论是财务投资者还是战略投资者都争先恐后的搭上中国经济的快车。此时,溢价增资则是外国投资者布局国内的利器,他们愿意以支付相对高额对价的方式来抢占市场先机,即用资本买“时间”。
(三)审批方式的便利助推了外国投资者溢价增资的发展。与其他引进外资方式相比,比如,借入外债需要发改委立项,纳入利用外债计划之内;股权并购审查材料较多,并且有审批权限的设置,相比之下,溢价增资虽然实质上属于并购,但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往往混同于一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不论是所需材料还是审批环节都较为简单。此外,因为在同等注册资本额度内比平价增资能流入更多外资的特点,溢价增资更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
三、溢价增资行为衍生的管理问题
(一)缺乏溢价增资定价管理机制。
1、目前法规规定并购交易价格参考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且仅对折价并购作出了限制。《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转移资本”,只对防止资产流失和转移的折价并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未对有可能导致跨境异常资金流入的溢价并购作出限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对溢价幅度的限制性规定,使外资溢价并购存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导致对跨境资金流入的管理出现漏洞。
2、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存有较大的操纵空间。正常情况下,根据自由自愿原则,中外方股东协商确定溢价增资水平后,即可纳入企业合同、章程进行操作。是以原企业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价值、股份认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对未来的市场预期收益及所拥有的品牌和信用等商誉价值为溢价计算标准。目前并购价格主要参考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统一标准,部分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公允性大打折扣,使得评估价格难以到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这给跨境异常资金通过外资溢价并购途
径流入留下了空间。
3、从管理环节看,溢价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商务部门的有关批件,我们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曾与商务部门沟通,商务部门对溢价金额的定价,是在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增资扩股合同等资料进行惯性审核的基础上,参考“投注差”出具的。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金额的限制条件也是“投注差”,这就会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双重使用“投注差”,一方面利用“投注差”溢价投资,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投注差”借用外债,钻现行法规的漏洞。
(二)缺少针对性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外汇管理部门身处外资流入管理环节的下游,因此,溢价增资定价机制的不健全,容易导致溢价的随意性,进而形成诸多的外汇管理难题。首先,溢价增资新设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溢价部分进入资本金账户,相当于在外汇管理方面认同了溢价的合法性,但是在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等审批环节却并无专门针对溢价增资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的要求,所要求的审批材料与一般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无二。其次,外方溢价资金结汇时,企业以何种凭证作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用途有何限制和要求等均无具体规定,且对此部分结汇资金流向也无具体的监控手段。最后,外方溢价资金结汇后,即成为企业股东的法定权益,随之会衍生溢价增资权益
所得(如清算、先行行收回等)购付汇和(再)投资等行为,而对上述行为的外汇管理也是空白。
(三)不利于国际收支均衡管理。外方形式多样的溢价增资行为,一旦长期被管理部门所默许,非法资金就会利用资本项下这一管理漏洞,形成异常活跃的外汇流入现象,致使国家外汇储备超常规增加,非常不利于国际收支均衡管理目标的实现。如果缺少后继外汇管理政策,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缺少监控的外方溢价资金,会演变成一定的投机行为(如进入股市、房市或汇市等)。类似的投机操作会衍生更多的外方收益,加大国内流动性管理难度,进而对宏观调控目标构成新的挑战。
四、完善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并购定价机制,促使跨境并购资金合理流动。一是各有关监管部门应重视外资溢价并购问题,改变外资并购管理对折价并购的偏重,落实国际收支均衡管理理念。二是对并购溢价作出限制性规定,确保并购溢价的合理性。商务部门作为上游的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管理环节,应从源头承担起对外方溢价增资定价管理的职责,对申请溢价增资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各种资产评估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制定一套专业、完整和可信的资产价值认定标准,以确认外方股东溢价增资的合理性;
另外要杜绝企业重复使用“投注差”,堵塞漏洞,并严格溢价增资行文的语言表述规范。三是规范中介机构在外资并购股权转让定价中的相关操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的执业责任,加强对评估信息的收集、分类和整理。
(二)完善溢价增资外汇管理规定。对于外方溢价增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要从各个业务环节完善管理体系:一是在外汇登记环节就要明确外方溢价增资规范性的审核原则和审核材料,进而从外汇管理源头明确增资溢价的性质,把溢价部分与注册资本金区分管理;二是在明确溢价增资标准的基础上,建议在操作规程中明确开立资本金账户时进行相应的溢价备注说明,对溢价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以便于后续的结汇或是验资询证管理操作;三是要加强增资溢价部分结汇用途的管理,溢价部分在会计上纳入“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中对“资本公积”的使用要求管理,重点是审核结汇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明确支付命令和用途证明文件标准;四是明确增资溢价部分财务处理原则,制定由溢价部分产生的各种投资收益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进而全面规范外方溢价增资衍生的一系列外汇管理问题。
(三)实行严格的溢价增资管理政策。溢价增资作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业务,在遵循规范、有序、合理的流入原则基础上,还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减少其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建议现阶段对外方溢价增资实行“个案审批”的管理方式,并且将审批权限上收,通过这一明显的限制性政策信号和措施,提升外方溢价增资的操作成本,进而严防热钱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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