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国有金融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增加资本行为(以下简称“增资”),促进各类资本通过金融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金所进行的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资活动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北金所实施增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下属企业。融资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依照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依法参与增资,并被选定实施投资行为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资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参与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增资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北金所接受融资方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北金所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第二章受理增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方委托北金所征集投资方,应向北金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增资方案;
(七)增资协议文本;
(八)其他北金所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融资方应通过北金所对外披露信息征集投资方。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方的基本情况;
(二)融资方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融资方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融资方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
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融资方应明确投资方的遴选方式。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融资方可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第九条融资方可对意向投资方提出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北金所在收到增资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披露增资信息。
第三章增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融资方可以通过北金所公开征集或定向征集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可委托北金所将增资信息在
北金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融资方也可委托北金所将增资信息在北金所向特定投资机构披露,定向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十二条公开征集投资方的增资业务,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北金所网站首次披露增资信息的当日为起始日。定向征集投资方的增资业务,融资方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信息披露期限。
第十三条增资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按照信息披露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期间,融资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融资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北金所。北金所可根据融资方的申请补充、中止或者终结信息披露。
补充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中止信息披露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待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披露。恢复后的继续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期不少于信息披露要求的期限。
第四章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可到北金所查阅增资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北金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增资扩股(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增资信息披露中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北金所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北金所对提交申请材料的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通知融资方。
第十八条北金所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融资方。
第十九条融资方应在收到北金所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金所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北金所应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应按照增资信息披露中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交纳至北金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投资方资格。
第五章遴选投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