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导致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下降时的会计处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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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1期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中只规范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增资持股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而对于投资企业投资额不变,而持股比例下降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范。本文将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这一点上进行探讨。
        [关键词]增资扩股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扩股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如果投资企业没有相应增资,将导致其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对于投资企业投资额不变,而持股比例下降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根据持股比例下降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一、持股比例下降时对核算方法的影响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共同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该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当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而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比例增资时,将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下称持股比例下降),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上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持股比例下降前后均采用成本法;(2)持股比例下降前后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3)持股比例下降前后均采用权益法;(4)持股比例下降前后分别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
       
增资扩股        二、持股比例下降时的处理原则
        由于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而致使投资企业对其持股比例下降,进而将出现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后净资产的份额与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异(下称“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