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30
∙【字 号】渝文旅规〔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各省(市)重庆商会、各相关文化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团体:
《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第14次主任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号)《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9〕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文化产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数字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集聚数字文化高端人才,形成产业集聚带动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文化产业”是指将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内容,运用现代化高科
技手段整合成新的产品或者为用户提供服务,其内容涉及动漫、游戏、影音和数字化教育等领域以及移动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方面。
“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由统一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主体,集聚多家数字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产业园区。
“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以数字文化为主营业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园区(基地)的创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园区(基地)评审管理工作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委)。
第四条各区县应出台制定数字文化产业园(基地)相关优惠政策,结合产业园区(基地)特点,精准施策。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申报园区(基地)称号需以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工艺与设计、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大数据服务)、文化智能产品研制销售、物联网建设以及其他数字文化融合发展业态等某一类或多类业态为主。
第六条园区创建为期两年,首年申报,第二年为申报核审期。审核通过后,由市文化旅游委进行授牌。园区获得授牌后,需每两年一次复审,复审结果决定称号存续与否。创建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园区需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定位要求,积极推动“文化+”融合发展,为文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供发展平台。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立项、建设、运营合法合规。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征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内部组织健全,设有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部门或工作小组。
(三)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入驻数字文化企业30家以上,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
(四)园区有必要的软硬件配套设施。
1. 建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器机房及安全保障设施,建有大功率输送电及安全保障设施等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2. 园区内应提供可供企业使用的会议室或其他可路演的场所,室内会议室需配备必要的会务相关电器设施。园区内企业使用活动场所、会议室需提供优惠折扣,每年免费使用场次不得少于10场,免费对象由园区自行确定。
(五)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在数字文化产业方面业绩突出,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重庆旅游点
1.主动为园区企业提供各类节会、活动参与信息,并在园区内醒目位置定期公示。
2.运营管理模式科学,成效显著,可供全市乃至全国同类园区提供发展样本。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各类产业创新或试点工作,积极推动本园区重点企业及产品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园区内企业或产品每年获得区级以上荣誉不得少于2个。
3.设有专门的创业孵化区域,可以购买设备用于廉价租赁、提供优质办公环境、举办创业创新活动等方式,为初创型企业工作站(室)提供创业创新支持。
4. 搭建平台与相关高校或科研单位开展合作,通过专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项目研发、承接业务、创业培育、专业技能大赛等形式,共建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园区或园区内企业每年与高校或科研单位合作项目不得少于1个。
(六)拥有完善的服务平台,设立“一站式”服务厅,对入驻创业实体开展事务性服务。有条件的园区可引入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企业所需相关通用技术设备租赁和技术服务。
(七)设有专家导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等相关服务,定期举行创享会和路演活动,帮助风投机构和优秀项目对接。
第七条 重庆市数字文化产业基地每两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单位申报当年即可获评。创建基地需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定位要求,积极推动“文化+”融合发展,为文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供发展平台。
(二)基地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健康,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守法经营。
(三)申报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征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有专人处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四)企业在发展数字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基地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字文化类业务占主营业务的60%以上,有必要的软硬件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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