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3
∙【字 号】渝文旅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市文化旅游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则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立项、起草、宣贯、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筹协调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和实施;培育满足文化和旅游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委)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
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工作开展,促进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团体等开展或参与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文化旅游委标准化工作职能处室,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二)研究分析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三)负责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协调配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标委会)的组建、专家推荐、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并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发布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
(五)负责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并规范、引导和监督全市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六)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七)指导全市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九)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项目,承办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其他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重庆旅游点 第八条 市文化旅游委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文化和旅游标准年度制修订项目计划,参与有关标准制修订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三)参加与本处室职能职责有关的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复审,并负责与职能职责相关标准的宣传、实施、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市文化旅游标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咨询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负责制定本辖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征集本地区所需文化和旅游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五)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工作,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起草任务;
(六)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市文化旅游委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化和旅游标准立项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或各区县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由市文化旅游委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委根据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以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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