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服”科创板上市终⽌引发了对互联⽹企业上市审核的热议。我国互联⽹企业的上市⽬前已有多例。在IPO审核过程中,互联⽹企业需从上市架构,表决权安排,互联⽹经营许可资质,数据安全等⽅⾯做好应对,从⽽才能在上市之路上⾛得更为顺利。基⼩律团队从多起互联⽹企业上市实例⼊⼿,剖析监管关注要点,助⼒企业发展。
快来和基⼩律⼀起看看吧~
郭显浩 | 作者
⽬录
⼀、⽬前互联⽹企业上市公司情况
⼆、互联⽹企业国内上市的关注要点
(⼀)关于间接上市架构搭建及拆除问题;
(⼆)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
(三)关于企业业务经营涉及的资质问题;
(四)关于⾏业形势和核⼼竞争⼒问题;
(五)关于销售合规性和反商业贿赂;
(六)关于刷单⾏为;
(七)关于员⼯股权激励;
(⼋)关于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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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互联⽹企业上市公司情况
2020年,得益于⽹络强国战略的政策指引,互联⽹⾏业把握住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稳步推进⽹络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社交⽹络构建服务新⽣态,电⼦商务、⽹络游戏、在线教育等⾏业均实现显著增长。同时期,⾯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线下实体⾏业的重⼤冲击,互联⽹⾏业充分运⽤线上优势,借助云
计算、⼤数据、⼈⼯智能等新⼀代信息技术与平台服务,有效助⼒线上经济模式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上市互联⽹企业也展现出稳中有进的良好发展态势,在企业市值上的体现尤为明显,相较于2019年Q4季度,2020年Q4季度我国境内外互联⽹企业市值规模提升⾼达53%,总市值为17.8万亿元。
2
互联⽹企业上市的关注要点
⾃2019年科创板推出,以及后续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互联⽹企业在国内上市的热情⾼涨。经笔者梳理近两年互联⽹企业(具体见下表)在国内上市过程中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反馈意见及问询函等问题,就证监会/交易所对互联⽹企业上市的普遍、重点关注要点归纳如下,以供拟上市企业以及该⾏业的机构投资者参考。
(⼀)关于间接上市架构搭建及拆除问题
相关案例中,南凌科技和每⽇互动都曾搭建间接上市架构以满⾜融资需求⽽受到相应的反馈质询,尤以间接上市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中的合规问题、控制协议的履⾏、股权变动和收购事项,以及持股平台的基本状况等为典型,监管部门表现出较⾼的关注程度。
相关案例
南凌科技(300921,2020年12⽉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申报材料显⽰,(1)2001年12⽉,发⾏⼈实际控制⼈蒋⼩明、陈树林与Cyber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CCI”)、Nova Network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NNH”)签署了《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建⽴了CCI对南凌有限的VIE控制结构;
……
(3)2004年6⽉30⽇,CCI将50%NNH股权转让给HSL、将40%NNH股权转让给陈树林,交易总对价为44.50万港币。2004年8⽉6⽇,CCI、NNH、蒋⼩明、陈树林等各⽅终⽌了VIE协议,拆除了发⾏⼈的VIE架构。(4)VIE架构拆除后,南凌有限股东为陈树林和蒋⼩明,分别持股50%。
请发⾏⼈补充说明:(1)VIE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持股平台设⽴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其股权结构与南凌有限股权结构的对应情况,南凌有限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和合理性……。
……
(3)协议控制存续期间,控制协议的实际履⾏情况,CCI解除对南凌有限的协议控制是否存在附属条件或其他条款……。
每⽇互动(300766,2019年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为筹划融资并上市,发⾏⼈实际控制⼈⽅毅⾃2011年起搭建了红筹架构,2016年12⽉,融资及拟上市主体个信开曼完成注销流程,在此期间发⽣多次增资、转让、回购流程。请发⾏⼈:
(1)上市平台及协议控制结构的搭建与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关于投资、外汇管理等⽅⾯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所履⾏的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主体(包括中⽅⾃然⼈及其对外投资的实体)相关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所涉各⽅主体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履⾏情况;相关协议是否实际执⾏,协议控制的解除、上市结构的终⽌是否损害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2)补充说明个信开曼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和回购的⽬的、⾦额、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
(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上市架构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重⼤违法⾏为,被注销公司是否存在为发⾏⼈承担成本和费⽤的情形。
综上,在IPO审核过程中,关于上市架构搭建和拆除问题主要关注:
(1)VIE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持股平台设⽴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其股权结构与境内运营主体股权结构的对应情况;持股平台解除对境内运营主体的协议控制是否存在附属条件或其他条款;
(2)上市平台及协议控制结构的搭建与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关于投资、外汇管理等⽅⾯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所履⾏的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主体(包括中⽅⾃然⼈及其对外投资的实体)相关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所涉各⽅主体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履⾏情况;相关协议是否实际执⾏,协议控制的解除、上市结构的终⽌是否损害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报告期内各年度上市架构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重⼤违法⾏为。
(⼆)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在⼀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于每⼀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中概股如阿⾥巴巴、京东、百度等互联⽹巨头的股权结构也实施了特别表决权制度。2019年科创板正式
推出了特别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在国内A股市场势必会越来越多的互联⽹拟上市公司尝试表决权差异制度。
相关案例
优刻得(688158,2020年1⽉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问询函》“⼀、关于发⾏⼈股权结构、董监⾼等基本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3⽉17⽇,发⾏⼈召开2019年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所持有的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请发⾏⼈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和其他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影响,并对上述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及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作充分风险揭⽰和重⼤事项提⽰。
综上,在IPO审核过程中,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主要关注: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和其他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影响,并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及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作充分风险揭⽰和重⼤事项提⽰。
(三)关于企业业务经营涉及的资质问题
在国内IPO审核中,互联⽹企业是否具备相关⾏业资质已逐步成为证监会/交易所审核关注的⼀⼤侧重,通常会被问询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所须的全部资质或许可,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到期⽆法续展的风险等。关注互联⽹企业资质主要有两⽅⾯的考量,⾸先互联⽹⾏业细分领域丰富,在各个不同的领域⾃有⼀定的经营资质要求;其次互联⽹企业在业务快速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旁触相关领域的业务,进⽽需要新的企业资质许可,在机会转瞬即逝的市场环境下能否及时获取相应的资质认证也就成为审核中的关注要点。
从已有的互联⽹企业上市案例中,不乏被问及企业资质问题的情形。天地在线、国联股份、每⽇互动均在反馈意见中被问及是否获得所从事业务的所有资质,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续期风险等直接问题。此外,国联股份还被问询关于先运营后取得资质的违规操作是否构成重⼤违法违规情形。
相关案例
天地在线(002995,2020年8⽉深交所主板上市)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规范性问题”之8发⾏⼈说明相关⾏业应具备的资质、牌照,发⾏⼈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牌照,上述资质、牌照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续期的法律障碍。……
……(1)说明发⾏⼈所从事的全部⼴告业务是否已取得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规定的全部资质,是否已履⾏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证书前开展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被要求整改或⾏政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运⾏的风险。
国联股份(603613,2019年7⽉上交所主板)
“问题 9”:报告期内,发⾏⼈以 B2B电⼦商务业务为主,从 2015 年7 ⽉开始通过多多电商、⼩资鸟和西南电商从事⽹上商品交易业务,其中,涂多多电商在开展⽹上商品交易业务前,未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卫多多、玻多多电商在开展⽹上商品交易业务前,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请发⾏⼈说明并披露:(1)分项列⽰母公司及分⼦公司各项业务初始开展时间及相关资质取得时间;(2)相关部门是否知悉公司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开展⽹上商品交易业务的⾏为;(3)针对先开展业务后取得资质的情形,按业务类别分别列⽰收⼊⾦额及占相关年度收⼊⽐例;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
(3)针对先开展业务后取得资质的情形,按业务类别分别列⽰收⼊⾦额及占相关年度收⼊⽐例;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能认定不属于重⼤违法违规。
每⽇互动(300766,2019年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反馈问题⼗七:请发⾏⼈补充说明其是否获得所从事业务内容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该业务资质的审批主体、资质内容及其有效期,发⾏⼈的⽣产经营业务范围是否超过该资质范围,发⾏⼈是否合法取得并维持相关资质;补充说明发⾏⼈及其相关⼈员是否获得从事⽣产经营活动等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资质。
综上,在IPO审核过程中,关于企业业务经营涉及的资质问题主要关注:
(1)发⾏⼈所从事业务资质的审批主体、资质内容及其有效期;发⾏⼈所从事业务是否已取得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规定的全部资质,是否已履⾏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2)是否存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证书前开展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被要求整改或⾏政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运⾏的风险;
(3)针对先开展业务后取得资质的情形,按业务类别分别列⽰收⼊⾦额及占相关年度收⼊⽐例;是否取得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相关证明,是否构成本次发⾏实质性障碍。
(四)关于⾏业形势和核⼼竞争⼒问题
互联⽹⾏业⽬前整体上处于⼀个昂扬的态势,⾏业未来增长趋势可观,但在具体领域中,政策形势的改变、同业竞争程度、⾏业壁垒和进⼊障碍⾼低与否都可能会对互联⽹企业造成直接且现实的影响。
在证监会/交易所审核过程中,针对具体企业,⽬标市场的容量以及未来增长趋势、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形势、发⾏⼈的核⼼优势等都有可能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关注要点。
在相关案例中,南凌科技被⾸先问询关于⾃⾝业务的市场规模和市场需求,并要求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业务收⼊下滑的可能;新炬⽹络和每⽇互动则的反馈意见中,则明确指出要求进⼀步说明⾏业竞争状况、发⾏⼈的市场地位和核⼼优势等。
相关案例
新炬⽹络(605398,2021年1⽉上交所主板上市)
39、请保荐机构、发⾏⼈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平等⽅⾯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前⽬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业中的地位。结合发⾏⼈的业务模式说明发⾏⼈的核⼼竞争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发⾏⼈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
南凌科技(300921,2020年12⽉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问题1关于企业级互联⽹接⼊业务及其客户结构。申报材料显⽰,发⾏⼈报告期各期企业级互联⽹接⼊业务收⼊占⽐分别为 21.04%、19.93%及 17.39%,该业务报告期各期前⼗⼤客户主要为外商企业。请发⾏⼈:……(2)补充披露企业级互联⽹接⼊业务的市场规模、市场容量,该业务主要客户为外商企业的原因,境内企业对该业务是否有充⾜的需求;虚拟专⽤⽹业务主要客户是否有该项业务需求,虚拟专⽤⽹业务主要客户与企业级互联⽹接⼊业务主要客户重合较少的原因;(3)补充披露企业级互联⽹接⼊业务收⼊是否存在下滑的可能。
若⽻⾂(003010,2020年9⽉深交所主板上市)
13、请结合公司与主要品牌⽅合作模式、合同签订条款及其⾃⾝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详细披露公司经营、发展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每⽇互动(300766,2019年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4、请发⾏⼈:补充披露发⾏⼈现有产品与服务⽬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及细分市场竞
14、请发⾏⼈:补充披露发⾏⼈现有产品与服务⽬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及细分市场竞争格局、该等产品与服务⽬前在⽬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发⾏⼈产品与服
务在⽬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主要竞争对⼿的销售情况,同类产品的定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段与⽅式。企业上市
综上,在IPO审核过程中,关于⾏业形势和核⼼竞争⼒主要关注:
(1)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平等⽅⾯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前⽬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业中的地位;
(2)发⾏⼈业务收⼊是否存在下滑的可能。
(五)关于销售合规性和反商业贿赂
2021年4⽉10⽇,因阿⾥巴巴集团滥⽤市场⽀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选⼀”要求,禁⽌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段,采取多种奖惩性措施保障“⼆选⼀”要求执⾏,维持、增强⾃⾝市场⼒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市场监管总局182.28亿元。该处罚事件引起了互联⽹经营者对销售合规性的愈加重视。
相关案例
⾏动教育(605098,2021年4⽉上交所主板上市)
七、关于销售合规性。请发⾏⼈补充说明:发⾏⼈的客户获取、业务开拓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销法》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为。请保荐机构、发⾏⼈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天地在线(002995,2020年8⽉深交所主板上市)
《告知函》之“9、关于反商业贿赂”:请发⾏⼈:(1)说明发⾏⼈实际控制⼈信某某向腾讯员⼯万某提供75万元是否属于向⾮国家⼯作⼈员⾏贿,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案调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信某某提供的75万元资⾦是否属于发⾏⼈财产、提供75万元资⾦来源的流⽔明细;(2)结合张某涉嫌商业贿赂被刑事拘留情况,说明发⾏⼈反商业贿赂制度及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
综上,在IPO审核过程中,关于销售合规性和反商业贿赂的主要关注:
(1)发⾏⼈的客户获取、业务开拓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销法》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为;
(2)说明发⾏⼈反商业贿赂制度及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
(六)关于刷单⾏为
相较于其他实体⾏业,互联⽹⾏业因其虚拟化和线上主导的特性,导致实际交易难以⼀⼀核查,虚假刷单、虚假交易以提升业绩的⾏为和现象较为突出。刷单⾏为在互联⽹企业进⼊市场早期曾被视为⼀种迅速扩⼤影响和提升⼝碑的营销⼿段,在电⼦商务相关领域尤为明显,甚⾄滋⽣出职业化、定制化的刷单服务。对于互联⽹⾏业这⼀乱象,虽有相应政策加以约束,但在实际监管曾不可避免仍可能存在漏⽹之鱼。这⼀乱象对于拟上市的发⾏⼈⽽⾔,不仅意味着存在虚构营业收⼊和利润的嫌疑,在更⾼层⾯上更可能预⽰着该企业并不具备相应的发展前景和核⼼竞争⼒。因⽽在证监会的问询流程中,对于部分企业,刷单⾏为可能会成为监管部门的关注要点之⼀。在相关案例中,若⽻⾂和天地在线在反馈意见中被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刷单、刷好评等虚假交易⾏为。
相关案例
若⽻⾂(003010,2020年9⽉深交所主板上市)
21、关于是否存在刷单⾏为:请发⾏⼈明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法实现⾃我交易或通过刷空邮包、刷好评等⼿段提⾼品牌和商家知名度、虚增利润的⾏为,若有,请发⾏⼈说明运作的⽅法、各期刷单相关的⾦额及资⾦来源、账务处理的⽅法、相关⾏为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补充披露,若没有,也请发⾏⼈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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