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 号】苏府〔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功能,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打造高质量的资本市场“苏州板块”。按照“五个一批”总体工作思路,持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前列。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持续壮大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打造以先
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特的上市公司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多方合力持续压降企业风险。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发展好苏州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积极建设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着力加强上市后备梯队建设
(一)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自愿加入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动态优化苏州上市后备企业信息系统功能。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增强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带动效应,发挥社会资本对企业上市的支持、推进作用。推动各市(区)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推荐指导、协调推进等服务。针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规证明出具、环评、规划、历史沿革确认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持续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深入发挥上交所苏南基地、深交所苏南服务基地、新三板江苏服务基地等实体化合作载体和东沙湖基金小镇、苏州金融小镇等基金集聚区的服务作用,为苏州企业近距离提供精准培育服务。(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坚持量质并举,在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发展意愿同时,着力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治理水平。围绕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抢抓推行注册制改革、发行上市标准优化等重大机遇,鼓励“独角兽(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头雁”等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支持生物药、光通信、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制造装备、新型医疗器械等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特产业中的优质企业融资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在境内上市。加强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与管理,指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发挥苏州市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作用,为企业上市提供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解决方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保荐券商及时按照相关政策兑付奖励补助。(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三、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求,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发行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等创新融资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知识
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产品和服务,提升对上市公司融资服务的精准度。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上市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发挥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制度创新优势,运用各类金融创新政策为上市公司跨境融资、融资提供便利。(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引导上市公司重点围绕主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和产业整合,在产品竞争、市场开拓、渠道布局等方面取得快速突破。鼓励行业龙头上市公司对面临阶段性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互利共赢。发挥证券市场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辖内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水平。充分发挥苏州市并购母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助力苏州上市公司开展投资并购,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银行等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优质服务和融资支持。增进上市公司实控人对警惕恶意收购、慎重转让股权的认知认同,遏制盲目跨界重组和“忽悠式”重组,营造理性、科学、规范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的良好氛围。(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
(五)完善体系化支持环境。为上市公司提供要素配置、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推动上市公司在完善产业链、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地方产业集共同发展。激发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建设品牌的内生动力,在“苏州制造”品牌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健全高端技术人员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支持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健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落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人才办、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企业上市
(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配合证券监管部门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完善并严格依法执行内控制度,增强内部控制有效
性,积极主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总结梳理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最佳实践和警示案例,充分发挥正面示范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作用。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权责,规范国有股东履职行为,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分类分层开展培训,规范其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按照“依法监管、分类处置”的原则,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公司治理失效问题,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方案,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与各市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营造资本市场健康文化。培育打造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队伍、高精专资本市场中介队伍和企业家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引导上市公司把握所处产业位置、行业周期、技术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上市公司实控人及经营团队增强风险意识,防范因过度融资、多元盲目投资等造成严重流动性风险。实施民营上市公司接班人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上市公司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道德约束,引导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市金融监管局、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防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
(九)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律意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稳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面良好、有发展空间、暂时存在流动性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提供必要的
融资支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交流,协同控制股票质押比例,严格控制上市公司限售股和并购重组业绩补偿股票质押。(市金融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国资委、市工商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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