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结婚了闪光夫妇第一篇: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辩论立论
婚姻的法学概念它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社会心理学中有个“预言的自我实现”定律,意思是说,一旦你认定或断言某种结果,最终必然导致那种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出现。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极有可能给日后婚姻的感情埋下阴影,那它便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你,甚至婚姻出现危机。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防止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但是却忽略了一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减短婚姻的寿命。因此,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下面,我方将以三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
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为爱情标上价码,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或许,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失败的爱情寻一个庇护所,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
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漏洞,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时间的角度看,当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必然从结婚到离婚会经过一段时间,如何
能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结果到离婚时仍旧符合那时的现实?是否仍旧合理?是否仍是公平的呢?在这种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又有多少呢?
同时,有不少例子证明,在一方提出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另一方会认为对方不信任自己或不了解自己的为人而提出分手。即使那些答应的也有不少因为心里有阴影而让婚姻不美满。“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亵渎了爱情,也亵渎了婚姻。
综上所述,我方一致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
第二篇:婚前财产公证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今天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是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但是不能忽略的是,男女在婚前达成的协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真的需要这种公证的形式吗,公证的形式真的能解决目前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让婚姻生活更好吗?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会增加男女双方的不信任感,以致产生隔阂,不利于感情的长久发展。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将事先私下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但是男女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就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明明是夫妻双方私下商量好达成协议就可以的事儿,却非要用公证的形式,让第三方去介入查证对方承诺内容的真假,这是明显地对对方的承诺缺乏信心。婚姻是基于双方在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双方男女还未结婚,就已经对对方的承诺产生怀疑,我们还能期待他们能长久的走下去吗?
其次, 婚前财产公证很难达到解决财产纠纷的目的,现实意义不大。对于婚前与婚后财产的划分问题很容易解决,比如房产证上有日期,存款也会有相应清单,因此对于婚前与婚后财产划分问题不需要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解决。而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争执的重点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划分,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定夫妻在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谁挣得财产归谁,但是对于财产的具体权属,既到底这部分财产是谁的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离婚时纠纷不仅不能解决,甚至可能会比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争执更激烈。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程序繁琐,灵活性较低,付出的成本较大。公证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按公证标的的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成本较高,而且在婚后,家庭的财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变动,比如将婚前的一些物品变卖变现等,而这时为了对变动财产做清晰的界定,又要进行补充公证,过程繁琐重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耗。以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为例,一个普通工薪家庭的公证费总计过万,资产上千万的家庭需要的近亿元的耗费.并且按最新的数据统计,仅有12.6%的公证费有现实意义。
其实,我方承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公证是一种文明,并且是值得倡导的形式,它可以对现有的财产的状态做一个清晰的界定,但是当公证应用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时,它却不能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婚姻是一个将爱情转化为亲情的过程,情感是婚姻生活中的重中之重,而公证却又能为情感做些什么呢?恐怕是没有吧。谢谢
第三篇:辩论运动职业化利大于弊 立论
运动职业化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们谈运动职业化,并不是大家第一印象中所想象的那种只要是一个人把一项运动当作他的职业就是所谓的职业化。所谓运动职业化,是指从事体育运动训练的人员(包括教练员、运动员和运动管理人员等)把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作为一种职业,并使之向着市场商业化运作方向发展的一个过程。有别于传统举国体制下的运动专业训练。而今天我们去判断运动职业化是否利大于弊的标准就在于:运动职业化是否能够推动体育事业的进步与良性发展。我方之所以认为运动职业化利大于弊,其理由有三:
第一,运动职业化有利于推动竞技运动本身的发展。竞技运动的职业化采取商业化的运营方式,从市场经济中为竞技运动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有利于完善运动器械,规范运动行为,做好运动的后勤保障,提高竞技运动的生机和活力。同时,运动的职业化又有利于提高运动的观赏性。职业化要求体育满足观众的需求,也就是运动观赏性的提高。NBA就是通过职业篮球联赛很好的利用了商业化的运行机制,不仅代表了篮球运动最高水平,也为观众提供了更多精彩的比赛,可谓运动职业化的典范。
第二,运动职业化有利于运动员自身良好的发展。一方面运动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安排训练和比赛。选择适合自己的练习时间,适合自己技术发展的训练师。从大锅饭式的一
锅端到小炒式的精炼,自然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运动职业化可以让运动员多方面丰富发展自己,不仅为运动员提供了更多的比赛机会,更给运动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赛场上,他们是拼搏的运动员,而赛场下,他们有着丰富多彩的生活。像著名网球运动员费德勒就是联合国儿童亲善大使,在帮助贫困儿童的也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并非举国体制下只为赢得金牌而无暇顾及自身发展,天天训练的生活状态。
第三,运动职业化使每一种运动形成独特的运动文化与运动精神,并通过商业运营扩大体育文化的影响,为将来此项运动的发展不断培养和吸收人才,以形成自己特有的文化符号,同时使这种精神得到传承和延续。我们从记住美国的篮球绝不是因为它在奥运会上拿了几块金牌,而是NBA联赛形成的多元的美国篮球文化。而正是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美国高校的篮球联赛以及后备力量也不断发展。再比如巴塞罗那的华丽足球文化,凯尔特人的团体篮球,都是运动职业化结出的美丽的果实。
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喜爱观看体育比赛。而最令我们感动的无非就是诸如NBA这样的职业运动。每个人都有自己喜爱的球星和球队,都有自己的精神向导。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运动职业化利大于弊。
第四篇:广告竞争弊大于利立论
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广告竞争对经济发展弊大于利”。开宗明义,广告竞争是把重心放在广告宣传、通过广告比拼以提升品牌知名度的竞争方式,经济发展应针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即由企业到市场。我方判断利弊的标准是,广告竞争是否有利于企业获得长期利润增长和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
首先,广告竞争耗费大量资金,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投入大,收益少。智联招聘为了与前程无忧网竞争,一个季度投入近两千万广告费,不但没有提高市场地位,却导致了连续三年亏损的恶果。而前程无忧,专注于业务全方位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人才测评服务,靠创新制胜。再看广告大户碧生源,其一开始利用广告树立品牌,短期内刺激消费需求,使碧生源以为广告竞争能够持久但广告攻势的持续却让它遭到亏损。如此看来,广告竞争性价比低,无法为企业带来长期利润增长。
二、其次,广告竞争使企业专注于对产品的美化,容易导致误导性广告的出现。众多国际品牌似乎把广告做得很有吸引力,但是,其广告内容大多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三星在为旗下手机制作广告时,称这部设备能够自动聚焦,并配备了LED闪光灯。然而,手机实际
上并不具备以上所述功能。国内美的、奥克斯空调宣称一晚只用一度电,其效果只适用于实验室,这样的标语显然是在忽悠消费者。由此看出,即便是大品牌,他们在打广告时总是想夸大效果,以此吸引消费,而此举却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三、最后,广告竞争使企业把重心放在广告宣传,忽视产品质量和服务层次的提升。企业的资金是有限的,同一笔钱,放在了广告竞争,自然就没法给产品升级,这显然不利于生产质量的提升。步步高旗下S7智能手机广告拍得高端大气,吸引了许多消费者。但是,却有不少网友反映其质量与广告的不符。国产手机之所以被贴上质量低劣的标签,正因为其无心做好产品研究,一味以为广告能快速盈利。企业若想依靠广告竞争赢得市场地位,无疑是不明智的,就像苹果,广告于它只是锦上添花的宣传手段,其产品的独特性才是独占鳌头的根本原因。
诚然,品牌的树立需要广告宣传。但广告竞争不一样,它是一个无底洞,而且就是金钱的比拼。广告竞争耗费资金但效果不明显,更会给企业带来隐患,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综上所述,广告竞争对企业成长和市场发展都有明显弊端,因此,对经济发展弊大于利。
第五篇:电视征婚利大于弊立论
谢谢主席。
亲爱的观众、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主体是电视征婚。什么是电视征婚呢?电视征婚利用电视的声、像、的直观感应效应、通过电视节目征求婚姻伴侣。是一个比传统征婚更大的交流平台。今天我们判断电视征婚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主要基于它对社会(即经济、文化)有无促积极影响。我方认为电视征婚的利大于弊,理由如下:
一、对当事人男女双方来讲,电视征婚作为新一种的征婚形式可以为广大单身男女提供更宽广的交友平台。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剩男剩女”人数大量上升,除了“剩男剩女”们对于选择另一半“宁缺毋滥”的观念外,还有几分对于交友面狭窄的现实无奈。“剩男剩女”的现象必然会引起人口生育率的降低,对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加速人口结构类型转变,减缓我国现代化进程发展。对个人而言,电视征婚这样征婚形式不仅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还能按照自己的要求挑选适合自己的嘉宾。对社会而言,可以解决广
大单身男女交友面狭窄的尴尬局面,同时能从某种程度上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性别比例失调等社会压力。或许对方辩友会告诉我们,电视征婚的成功率低,短时间内双方根本无法深入了解。但是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电视征婚提供的仅仅是一个相识的机会,和传统征婚一样,更深入的了解往往都在日后的交往中。既然如此,电视征婚能够让我们认识更多的帅哥美女,如果能够牵手成功,还能获得节目组的奖品,以进一步增进感情,我们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