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是以真实生活为创作素材,以真人真事为表现对象,以艺术手法对其进行加工与展现的电影或电视的艺术形式。众所周知,电影的诞生曾始于纪录片的创作。1895年法国路易·卢米埃尔拍摄的《工厂的大门》《火车进站》《婴儿的午餐》等实验性电影,都属于纪录片的性质。中国纪录电影的拍摄始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是一些外国摄影师以清朝末年社会风貌为素材而留下的影像痕迹。今天,这些影像成为我们解读那个世纪之交、风云变幻的时代的最直观的资料。
纪录片发展到今天,电视纪录片的势头和影响力尤为强劲。就国内而言,娱乐大事件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话说长江》《话说运河》《望长城》《丝绸之路》和近年来的《故宫》《徽州》《再说长江》《新丝绸之路》《三江源》等均反响强烈。中央电视台甚至专门辟出频道,以一档栏目专门播放纪录片。纪录片已经成为我国电视观众中一道独特、恒定、美丽的风景。
从本质上来说,纪录片之所以能如此深入人心,能在所有的电视形式都进行了诸多调整和
变化(如栏目从早期的服务化到现在的娱乐化,美国早期的现场表演演变为后期的肥皂剧,直至今天的室内剧等)时,依然保持着自己“以事实说话,以生活本身状态表达”这一特性,依然能保持自己较为纯粹的品格,是因为大众对于这种形式的认同——纪录片所选取的,往往是人们所不了解的领域,逼近真实和破解秘密的过程,就是满足公众好奇心的过程;即使是一些我们熟知的题材,比如《铁西区》和《广场》,也因为我们惯常的生活在屏幕上被展现、直面,而显示出令人吃惊的陌生来。应该说,有着这样一种集体心理,纪录片尤其是电视纪录片将一直存在下去。
但随着近年来一些风格化纪录片的出现,尤其是一些个性标志强烈的纪录片作品的出现,如《铁路沿线》《小山回家》《徽商》等,一个问题浮出水面。那就是,对于以纪实为生命和根基的纪录片艺术,到底该不该在创作中介入创作者的主体意识?如果可以,可以介入多少?或者说,纪录片创作中的主体意识如何体现,体现到怎样的程度才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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