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简介 | ||||||
房屋类型 | 年 限 | 税(费)名称 | 计 算 方 法 | 说 明 | 备注 | |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 | 5年内 | 营业税及附加 | 计税依据×5.6% |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 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简介的说明 1、年限:以房产证注明日期和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孰先”原则;印花税:按合同金额或评估价格孰高计征×0.05%。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与契税评估价格“孰高”计征,若评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征收以上各税。 3、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中的普通住宅必须同时符合(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4、营业税及附加: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5、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 |
5年内 | 个人所得税 | 缴纳纳税保证金 | ||||
方法二:(计税依据-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 ||||||
5年以上(含) | 营业税及附加 | 免征 | 应办理营业税减免手续 | |||
5年以上(含) | 个人所得税 | 方法 一:计税依据×1%(无法提供原始购入、装修或其他费用凭证者) | 非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缴纳纳税保证金 | |||
方法二:(计税依据-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 要求提供“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声明 | |||||
无年限控制 | 土地增值税 | 免征 | 2008年11月1日起 | |||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 | 5年内 | 营业税及附加 | 全额征收,计税依据×5.6% |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 ||
5年内 | 个人所得税 | 方法 一:计税依据×1%(无法提供原始购入、装修或其他费用凭证者) | 缴纳纳税保证金 | 7、交易所需要的材料:(1)交易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2)原房屋房产征、土地证复印件。(3)原购置时的发票、契税和中介交易发票复印件。(4)二手房交易合同复印件。(5)二手房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以上所有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须本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需卖出方到场签字,若原始发票遗失须提供原始发票遗失声明。 如未来国家新政出台与此冲突,以新政为准。 | ||
方法二:(计税依据-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 ||||||
5年以上(含) | 营业税及附加 | 差额征收,(计税依据-原购入价)×5.6% |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 |||
5年以上(含) | 个人所得税 | 方法 一:计税依据×1%(无法提供原始购入、装修或其他费用凭证者) | 非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缴纳纳税保证金 | |||
方法二:(计税依据-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 要求提供“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声明 | |||||
无年限控制 二手房 营业税 | 土地增值税 | 暂免征收 | 自2008年11月1日起 | |||
个人转让非住宅(门面房、商用房、厂房等) | 不受转让年限限 | 营业税及附加 | (计税依据-原购入价)×5.6% |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 ||
个人所得税 | (成交价格-原购入价)-允许扣除费用)×20% | |||||
土地增值税 | 方法一:计税依据×1.5% |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
方法二:[计税价格-原购入价×(1+N×5%)-与转让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 |||||
方法三:(计税价格-重置成本价-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允许扣除费用)×适用税率 | ||||||
单位转让房产 | 不受转让年限限 | 营业税及附加 | (计税依据-原购入价)×5.6% |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适用5.05% | ||
企业所得税 | 苏州市范围内非正常企业,外地企业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计税价格×核定应税所得率10%)×适用税率。 | 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 ||||
土地增值税 | 方法一:计税依据×3% |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 ||||
方法二:[计税价格-原购入价×(1+N×5%)-与转让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 |||||
方法三:(计税价格-重置成本价-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允许扣除费用)×适用税率 |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宅 | 90平米以下 | 契税 | 计税依据×1% | 上述家庭人员是指: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
90平-144平以内 | 契税 | 计税依据×1.5% | ||||
其他交易 | 契税 | 计税依据×3% | ||||
维修基金 | 已交 | 免征 | 不受年限限制 | |||
多层不带电梯房 | 75元/平*面积 | |||||
带电梯房 | 120元/平*面积 | |||||
苏州购买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及政策简介
本文发布于:2025-01-01 07:3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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