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晓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治安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玮林彦易鸣娟 
【审理法官】丁玮林彦易鸣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春晓;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当事人】陈春晓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当事人-个人】陈春晓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春花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春花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有多少个区【代理律师】陈春花 
【代理律所】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春晓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抓获上诉人后,经现场检测发现上诉人尿液中含有多种成分,上诉人亦承认其于被抓获前两日有吸食行为,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吸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抓获上诉人后,经现场检测发现上诉人尿液中含有多种成分,上诉人亦承认其于被抓获前两日有吸食行为,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吸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经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对上诉人成瘾情况进行认定,并根据戒毒医疗机构作出的成瘾认定报告,依据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原审阶段
所提争议问题,原审判决已一一作出回应,本院同意原审判决意见,不再赘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春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7:45 
陈春晓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晓。
     委托代理人:陈春花,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雷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武彬,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春晓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44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2时许,被告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豪俱乐部V009房将涉嫌的原告陈春晓等人查获并传唤回派出所,原告现场尿液检测结果显示、、二亚呈阳性,该检测结果于同日告知原告。经询问,原告陈述其当晚并未吸食,但是2019年1月13日晚在广东省雷州市一间酒吧曾喝过“开心水”。
     2019年1月15日,被告作出穗公天行罚决字[2019]0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
原告存在吸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月15日,被告委托广州华佑戒毒医院对原告进行成瘾认定,次日,广州华佑戒毒医院委托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毛发进行阿片类、类、定性分析,该中心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春晓毛发中检出MDMA()、MDA、、去甲成分,未检出、单乙酰、可待因、、甲基成分。
     2019年1月18日,广州华佑戒毒医院对原告出具成瘾认定报告,分析意见及认定依据为:1、有明确的史,近期有行为,有身体及精神临床表现;2、曾因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此次因涉嫌被行政拘留;3、尿检甲基、二亚甲基双氧、均呈阳性;4、人体毛发样本检测结果提示有MDMA()、MDA、、去甲成分;5、DSM-5物质使用障碍严重程度:重度。成瘾严重指数量表测定:四级(严重)。根据《成瘾认定办法》以及DSM-5诊断标准诊断:精神活性物质使用障碍。认定:成瘾严重。成瘾认定结果为:成瘾严重。2019年1月21日,
被告将前述认定结果送达原告。该认定报告认定人员黄平,持有签发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的资质证书,注明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认定人员尹雪峰持有签发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的资质证书,注明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精神)。诉讼过程中,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两认定人员资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1月22日,被告作出穗公天强戒决字[2019]0003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查明原告2019年1月13日晚在广东省雷州市吸食,尿检、、二亚呈阳性以及被戒毒医疗机构认定为成瘾严重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该决定书于2019年1月24日交原告签收。同年8月26日,被告将该决定书向原告家属邮寄送达。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
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人员,应当进行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第十四条规定:“承担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案中,原告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尿检结果显示、、二亚呈阳性,其毛发中检出MDMA()、MDA、、去甲成分,广州华佑戒毒医院作出成瘾认定报告,认定原告属成瘾严重。被告依据具有鉴定资质医疗机构的认定报告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