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飘飘、骆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23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奔李庚华陈燕霞 
【审理法官】黄奔李庚华陈燕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飘飘;骆世杰 
【当事人】徐飘飘骆世杰 
【当事人-个人】徐飘飘骆世杰 
【代理律师/律所】卢子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谭范模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子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谭范模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子勇谭范模 
【代理律所】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飘飘 
被告骆世杰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徐飘飘与骆世杰只是同事关系,在骆世杰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徐飘飘先后根据骆世杰的指示,转账数十万元至骆世杰及骆英锋的账户。并且,徐飘飘并没有实际参与“冬虫夏草"经营,但却能陆续得到返还款及“红利"。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特征,却呈现出以高额分红回报吸引资金,涉嫌犯罪的特点。因此,一
审法院认定本案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徐飘飘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徐飘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22:06: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和被告原是同事,原告与第三人互不认识。2019年4月,被告以冬虫夏草生意利润可观,月回报率5%-8%,能按时领到分红且不需参与经营管理为由邀请原告投资。原告之后从2019年4月28日至10月17日陆续将资金579600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款给被告,另有220000万元资金也按被告的吩咐直接转账至第三人骆英锋的账户。被告收到原告资金后大部分连同其本人的投资转账给第三人骆英锋,骆英锋转账给第三人骆世玲,骆世玲再转账给第三人骆品锯。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也有部分连同其本人的投资直接转账给第三人骆品锯。第三人骆英锋直接收到的原告的资金也部分连同其本人的资金转账给第三人骆世玲,骆世玲再转账给第三人骆品锯,也有部分连同其本人
的资金直接转账给第三人骆品锯。原告所得的返还款及“红利"也由第三人骆品锯逆向依次通过第三人骆世玲、骆英锋和被告骆世杰转款给原告。原告已得到返还款及“红利"480270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发告知原告,原告总共还有39万元投资款。2019年8月22日、10月17日,原告最后二次分别转账3400元和20000元投资款到被告名下农行尾号为2378的账户。2019年10月8日,被告最后一次返还原告20000元投资款或“分红"到原告账户。此后,原告再没有得到返还款或“红利“。2019年11月12日,骆世玲等五、六十人到平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骆品锯等人涉嫌以高额分红回报,承诺保本的方式,投资人数几百人,吸收资金近三千万元。平南县公安局向贵港市公安局作汇报后,贵港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骆品锯、胡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却具有以高额分红回报,涉嫌犯罪的特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徐飘飘的起诉。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飘飘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3民初4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一、骆世杰一开始是以冬虫夏草的实体经营邀请徐飘飘参与投资,徐飘飘投资后,骆世杰支付给徐飘飘的所为投资收益是固定的,每个期限对应了固定的利率,到期后还本付息,双方关系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二、骆世杰在上明确承认徐飘飘的39万元在其手上,其在庭审中声称并未占有该39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三、徐飘飘与骆世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没有涉及骆品锯。即使骆世杰将钱款汇给骆品锯,而骆品锯又涉及的刑事犯罪,也只是骆世杰与骆品锯之间的关系。五、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也应是中止本案审理等待处理结果,而非驳回起诉。 
徐飘飘、骆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8民终23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飘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范模,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骆世杰。
     一审第三人:骆英锋。
     一审第三人:骆世玲。
     一审第三人:骆品锯。
何冰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飘飘因与被上诉人骆世杰、一审第三人骆英锋、骆世玲、骆品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3民初48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飘飘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3民初48
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一、骆世杰一开始是以冬虫夏草的实体经营邀请徐飘飘参与投资,徐飘飘投资后,骆世杰支付给徐飘飘的所为投资收益是固定的,每个期限对应了固定的利率,到期后还本付息,双方关系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二、骆世杰在上明确承认徐飘飘的39万元在其手上,其在庭审中声称并未占有该39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三、徐飘飘与骆世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没有涉及骆品锯。即使骆世杰将钱款汇给骆品锯,而骆品锯又涉及的刑事犯罪,也只是骆世杰与骆品锯之间的关系。五、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也应是中止本案审理等待处理结果,而非驳回起诉。